鼓励举报鉴定补贴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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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下简称鉴定补贴)工作的管理,鼓励举报鉴定补贴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惠民政策的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奖励,是陕西指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对举报各类鉴定补贴过程和补贴资金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功人员,根据其申请,经审核同意,以省中心名义发放奖金以资鼓励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省中心举报骗取补贴资金的违法违规活动,并经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标准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本办法所称的补贴资金是指:我省开展的各类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由政府出资进行的

2、补贴。第三条省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省中心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第四条省中心在实施奖励时对举报内容、举报人有关情况、奖励情况严格保密。第五条对举报属于下列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实行举报奖励:1、虚报冒领补贴资金;2、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3、收取考生鉴定费用又领取补贴资金的。第六条4补贴资金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按照实际追缴补贴额的大小实施奖励。具体的奖励金额,省中心酌情确定。第七条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给予奖励。第八条同一违法违规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

3、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按一案实施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第九条举报有功人员申请奖励的,应当在收到案件结案告知书之日起半年内提出。超过上述期限的,视为放弃。举报有功人员也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自愿放弃获得奖励,口头形式放弃的,应当作好记录。第十条省中心在案件查结,并收到奖励申请一周内,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实施奖励应当遵循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的程

4、序规定。第十一条申请奖励的,申请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省中心填写申请表(附1)。第十二条4收到奖励申请后,省中心应当签署审核意见(附2),其中认为应该予以奖励的,还应简要填写案件结案情况和建议给予奖励的金额。第十三条省中心应对奖励申请进行审议,同意予以奖励的,确定奖励的人员、奖励标准,报中心领导批准实施;不予以奖励的,作出不予奖励的决定。第十四条奖励或不予奖励的决定作出后,省中心应当制作奖励通知书(附3)或不予奖励决定书(附4),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或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申请人。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通知和真

5、实身份有效证件到省中心领取奖金,除特殊情况外,逾期视为放弃奖励。第十六条省中心应当做好奖金发放记录,建立奖励档案,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案件查办和处罚情况、奖励申请表、申请人对奖励的意见、奖励通知书、不予奖励决定书、奖金发放登记表(附5)等材料。第十七条根据本办法规定所发生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省中心预算。第十八条对经查实的补贴鉴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1、由省中心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2、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追回的补贴鉴定资金按原渠道上缴国库。43、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件(1)奖励申请表;(2)奖励审核表;(3)奖励通知书;(4)不予奖励决定书;(5)奖励发放登记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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