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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重视司法鉴定中可能存在的违法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重视司法鉴定中可能存在的违法问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司法鉴定意见对于审判中事实的认定举足轻重,往往决定着案件的胜诉或败诉。在医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损失鉴定等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司法鉴定意见的作用往往更大,鉴定结论就意味着案件的结果。而鉴定工作又涉及委托、鉴定材料、鉴定人、鉴定机构等多个环节与事项,所以作为律师或当事人应重视对鉴定中每个环节的审查,以确定鉴定结论的公平、公正与合法。一、针对诉前单方委托的鉴定,重点审核鉴定所依据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法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与〈〈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均不否定单方鉴定的合法性,因此在许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在诉前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鉴定意见作为证据起诉。对于此类鉴定,一般无法从合法性方面来否其证据力。但此类鉴定往往存在委托人在进行委托时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或不真实的情况,有时部分鉴定机构迁就于委托人,偏向于按委托人的意愿出具鉴定意见。对于此类鉴定如对已方不利,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处理。一是在举证期内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这是当事人的合法的诉讼权利,法院一般会支持。再一种处理方式就是针对鉴定进行质证,审核鉴定机构、鉴定人有资质,与委托人有无利害关系、鉴定材料是否完整与真实合法。对于鉴
3、定材料的审核往往是重点,也是突破口。一般可对鉴定材料来源的合法性、鉴定材料的完整性提出异议,进而否定单方委托鉴定意见的可信性。二、对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具备资质进行审核,以确定鉴定意见的合法性。无论是诉前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还是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的鉴定,当事人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均应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因为实践中确实存在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的情况,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这是应注意的一点。三、对鉴定人与委托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应进行审查。依〈〈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地方性
4、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如与委托人存在利害关系应依法回避。对司法鉴定进行审查时应注意鉴定人回避问题,如存在利害关系没有回避,就可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这里尤其应注意的就是当前部分鉴定人是兼职律师,有时与一方代理律师为同所律师,这也应成为回避的理由,应成为重点审查的对象。四、对鉴定意见结论表述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有的鉴定意见漏掉委托事项,有的鉴定意见超出委托范围进行鉴定,有的鉴定意见对结论性意见表述有歧义。上述这种情况在进行质证时均应引起重视,往往可以成为推翻鉴定结论的理由。综上所述,因为鉴定意见书在民事诉讼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作为律师或当事人
5、在面对鉴定意见时应全面的进行审查,以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王涛律师201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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