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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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构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关键词】司法鉴定;体制;管理【中图分类号】d918.9【文献标识码】b【】1007—9297(2005)01—0001—03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并于2005年10月1日生效。其间有半年的准备调整时间。该《决定》对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鉴定机构的设置、鉴定人资格、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决定》的出台必将对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进行调整,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其有积极进步的一而,但也有

2、消极负而的一些影响,其中最大最直接的影响莫过于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影响。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我们将这些问题提出来,供有关各方为实施《决定》做好准备。一、人大《决定》中存在的问题《决定》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与国家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高于国务院及其所属的司法部、卫生部等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其他与此相抵触的法律规定都将按照《决定》的规定来执行。然而,《决定》也存在一些问题,而且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将会使《决定》的彻底实施大打折扣,使立法者在起草、颁布《决定》之初所希望构建的“司法鉴定蓝图

3、”理想难以实现。问题一,鉴定人资格过于严格。《决定》所确定的鉴定人资格取得的条件为以下3者之一:(1)相关司法鉴定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2)鉴定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3)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而事实上,与《决定》第2条所及的3类司法鉴定中符合条件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一般都在公、检、法机关,法院虽然不再设立鉴定机构,但愿意“下海”者毕竟是少数。这样,具有《决定》所要求的条件的鉴定人属于少数,鉴定机构如何保证《决定》第5条所要求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鉴定人”。在目·焦m点,⋯.评l

4、论,u·前的鉴定机构中,从事鉴定工作的鉴定人有相当数量属于刚从大学毕业未满5年者。问题二.鉴定机构设立的条件过于苛刻。鉴定机构设置要求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是必须的,但是同时还要求“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鉴定人”就比较苛刻了。根据中国实验室国家认证认可委员会(al)的要求,司法鉴定领域的实验室认证认可包含检测实验室认证认可(gb/t15481—2000idtiso~ec17025)、检查机构的认证认可(gb/t18346—2001idtiso~ec1

5、7020),计量认证一般都包含在其中。然而,从目前我国的现状来看,已经通过国家实验室认证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仅有两家.尚无第三家机构进入实质申请阶段,且绝大多数而向社会的鉴定机构都没有自己的实验室、检查室。申请实验室认证认可又是一个漫长而耗费财力、人力的过程,可想而知,要满足《决定》第5条而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几乎不可能。问题三.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这条规定似乎是保证面向社会鉴定机构能够正常开展业务、获得足够t作量的强制性规定。但是,通读《决定》,并没有其他强制措施予以保障。试想,在2005年10月1日以后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仍然面向

6、社会进行鉴定,或者变相面向社会进行鉴定.司法行政机关怎么办?是对公安局进行处罚,还是向人大投诉呢?而且,从《决定》第7条字面理解.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是否可以接受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监察纪检机构、人民法院的委托呢?毕竟“面向社会”并没有进行定义,是仅指面向当事人还是除本机关之外都叫面向社会,显然没有权威说法。因此,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委托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将会长期存在,这并没有违背我国诉讼法的规定。问题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责任规定不够。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主要是《中12全文查看华人民

7、共·2·和国刑法》第305条伪证罪。行政处罚责任依据《决定》第1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且主要是“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和“拒绝出庭”两种情形。显然“严重不负责任”、“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都是难以确定的情节.对鉴定机构、鉴定人错误鉴定如何追究责任恐怕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二、司法鉴定机构面临的问题问题五.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鉴定机构怎么办,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取得的鉴定人资格怎么办。毕竟在过去5年中.各地依据司法部的相关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申请注册了大量的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许多人也取得了司法鉴定

8、人资格。但是如果对照《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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