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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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践中,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同样存在不同认识,现将有关裁判观点摘列如下,供学习思考。文/甘国明1.《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程序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违反该条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合同继续有效也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格尔木寰琨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祁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再终字第6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关于

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所谓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现第七十一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程序的规定,该条规定并没有明确违反该条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合同继续有效也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

3、利益。故《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现第七十一条)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2.股东违反《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与股东以外的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为,应认定该协议无效。——济南诺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商终字第65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系人合兼资合的公司,股东之间的合作以相互之间的信任和信赖为基础。为此,《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现第七十一条)对于股东以外的人受让公司股

4、权作出了限制。按照该规定,本案上海高龙公司如欲对外转让股权,应当征得山东高龙公司另一股东朱文涛的同意,并且朱文涛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本案中,上海高龙公司在与济南诺能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并没有依法通知朱文涛,并征求其对于股权转让的意见,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朱文涛作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司人合性的基础。而且,目前朱文涛已经明确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与上海高龙公司签订了优先购买股权的协议,上海高龙公司与济南诺能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也已经无法实际履行。济南诺能公司主张山东高龙公司

5、向其出具了出资证明书,但该出资证明书形成于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其出具时间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不符,亦无证据证明上海高龙公司就该股权转让事实通知了朱文涛。据此,原审法院以违反法律规定且侵害朱文涛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为由,认定该协议无效,从而驳回济南诺能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3.优先权的规定并不是对转让股份的股东股权的限制或其自由转让股份的限制,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否不影响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而只能影响该协议能否履行。——李海军与霍建权等人股权转让纠纷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二

6、终字第11号)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股东对公司股份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规定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其他股东拟对外转让的股份享有的优先购买的权利,是一种为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赋予股东的权利。优先权的规定并不是对转让股份的股东股权的限制或其自由转让股份的限制。转让股东与第三人间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具有独立性,在其他股东不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时,转让股东与第三人间股权转让协议便可在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以后,得以全面履行。只有当股东主张并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才涉及转让股东与第三人间股权转让协议对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

7、产生影响。因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否不影响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而只能影响该协议能否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应当按照该协议本身的内容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加以认定。本案霍建权等八人与钱金萍等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现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且其转让协议的内容未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现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霍建权等八

8、人作为三州药业公司的股东,有权向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霍建权等八人与钱金萍等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并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原审判决据此认定上述协议有效正确,应予维持。李海军如认为其基于《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现第七十一条)享有的优先购买权被侵犯,可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另行主张其权利。4.股东未经《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的程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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