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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对我国《民诉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问题和策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对我国《民诉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问题和策略就目前修改《民诉法》的有关学理观点而言,在我国《民诉法》中设置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似乎已成定论,权威学者们提出的立法建议稿无一例外地都把公益诉讼程序的设置作为了这次《民诉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此前公布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亦有关于公益诉讼的安排。对于这种立法修改倾向及其相应的立法建议,笔者认为,虽然在我国现实的社会条件下加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但是,采用在《民诉法》的修改中,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方式来强化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却是值得研究的。一、这种立法体例不科学立法体例,作为法
2、律对于所涉内容的体系化、系统化规定及其立法表现形式,从其科学性的角度上看,至少涉及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法律有关整个规定的结构、体例,即对于不同内容在分类、排列、组合及其先后顺序安排上的规范性与逻辑性;二是法律规定所涉各项内容之间,以及每一项具体内容与整部法律及该部法律基本特征之间的协调与吻合。在现实的立法过程中,任何一部法律及其相应的规定,要能够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都必须有的放矢的针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即矛盾的特殊性作出规定,换言之,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如果不研究矛盾的特殊性,就无从确定一事物不同于他事
3、物的特殊本质,就无从发现事物运动发展的特殊原因,或特殊的根据,也就无从辨别事物,无从区分科学研究的领域。①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定性以及规范程序制度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角度上讲,《民诉法》作为司法上解决民事私权争议以及进行民事私权救济的程序性法律,其所设置的各种程序制度,理所当然地应当与所要解决的民事争议的私权性质和所要救济的民事权利类型相一致。如果该法律的规定及其相应程序制度的设置脱离了所规制矛盾的特殊性,就难以保证立法规定的科学性。即从立法体例科学性的角度上看,《民诉法》所规定的内容与设置的程序,应当切实反映该法律的一般规律,符合
4、该部门法律的基本特征。换言之,如果从立法体例的角度上看,若在《民诉法》这一解决民事私权争议的法律规范中,设置了某些与解决私权争议性质无关的制度及其程序性规定,这种立法形式不仅与主导该法设置的基本诉讼法理不合,而且从立法体例的角度上看,也易于引起整个程序体系的混乱,故而是不科学、不合理也是不恰当的。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及其立法体例的科学性,不仅与整部法律的结构以及对不同内容的分类、排列、组合的规范性与逻辑性有关,而且与所要解决的矛盾以及规制问题的特殊性也存在直接的联系,因而对于任何一部法律而言,不论它是什么类型以及具备什么样的特征,从立法体例科
5、学性的角度上看,要求的都不仅仅是法律规定在结构、体例、形式上的规范性与逻辑性,而且立法所规定的各项内容之间,以及每一项内容与该部法律的基本特征之间还必须协调一致,不生矛盾。从上述角度看,在我国《民诉法》中设置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做法显然是不科学或存在重大问题的。其原因不仅在于,公益诉讼制度在性质上乃是作为对公共利益进行救济的司法程序,立法上设置该制度的目的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与一般民事诉讼几乎完全不同,而且该类程序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在类型、性质以及适用的诉讼法理上存在重大差异,即《民诉法》作为针对私权争议进行司法救济的程序法律规定,不仅整部法
6、律都是从解决私权争议的角度进行设置与规定的,以及奉行的是无利益即无诉权的基本诉讼规则,而且与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使命的公益诉讼在诉讼目的、功能以及程序机制及诉讼构造,诸如:原告人的主体资格、证据规则的适用、调解与和解的适用、撤诉与反诉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计算、诉讼费用的交付等等方面都存在重大的差异,甚至完全不同,因此可以说其不仅与《民诉法》作为私权救济之程序性法律的基本特征相距甚远,而且与《民诉法》有关私权救济的基本特征也不相吻合。因而,如果立法上硬要把这两种无论在性质、内容以及程序构造与适用原则、诉讼机理上都完全不同的诉讼程序强行规定在同一个
7、法律之中,不仅从立法体例的角度上看是不协调、不合理与不恰当的,而且这种明显基于实用主义考量所进行的立法(即采用本质上是用于解决私权纠纷的法律,却来确立、规定对于公共利益施以司法救济的内容)也是极不慎重、极不科学的。二、世界各国的民诉立法中均没有这种体例从世界各国民诉立法所规定的内容、体例以及修改、完善与发展的角度来看,均没有在民诉立法中设专章对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作出规定,申言之,也即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在民诉法典中采用公益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混合编辑的立法体例。从世界各国有关民诉立法的内容与立法体例上来看,由于历史渊源、立法技术、司法传统与人
8、文环境上的差异,各国立法中对有关程序的设置及其立法体例显然不尽相同,甚至存在较大的差异,例如,有些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典在诉讼程序的设置与立法体例上不仅包括了通常诉讼程序与强制执行程序,而且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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