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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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与意义(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与意义(二)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17条规定:Acontractofmarineinsuranceisacontractbasedupontheut

2、mostgoodfaithand,iftheutmostgoodfaithbenotobservedbyeitherparty,thecontractmaybeavoidedbytheotherparty.(三)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1、保险业是风险管理行业。2、保险经营的技术程度较高。3、保险合同具有射倖性。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告知(Disclosure)1、告知的概念。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大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重大事实:实质性的重要事实。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必须如实

3、告知的事实: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保险标的的实际状况、风险程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有何种保险利益;合同期内保险标的的用途及风险的增加、权属关系的转移等事实。超出事物正常状态的事实;保险人所负责任较大的事实;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无须告知的事实可以认为人人皆知的法律常识。减轻危险的任何情况。保险人业务范围内知道或推定应该知道的情况。保险人表示无须知道的情况。根据明示和默示保证条款,无需再次申报的事实。与保险单的责任免除有关的事实。3、保险人的告知保险人要具有法人资格。保险人应当正确宣传保险条款内容。保险人应及时合理地补偿经济损

4、失。4、告知的方式(二)保证(Warranty)1、保证的含义保险人在签发保单或承担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状态的存在或不存在的许诺。(二)保证(Warranty)告知和保证的区别告知是在订立合同时的陈述;保证是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内容。告知申报的是一个事实,可撤消或更正;保证则要求保证中的事实完全和实际事实一样,不能违反,否则合同无效。(四)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反言是合同的一方既然已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尔后便不得再向

5、他方主张该种权利。”弃权和禁止反言主要发生在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身上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出现弃权的现象主要基于两种原因:一是疏忽的原因;二是基于扩大业务或保险代理人取得更多的代理手续费。某公司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在提交的被保险人名单上,已注明某被保险人因肝癌已病休2个月,但因代理人未严格审查,办理了承保手续,签发了保单。日后该被保险人因肝癌死亡,保险人不得因该被保险人不符合投保条件而拒付保险金。总结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从理论讲是适用保险双方的,但在保险实务中,告知和保证更多是用来限制和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

6、人的;从而使保险人在履约过程中,在合同的解除和保险金赔付上有抗辩权。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通常用弃权和禁止反言规定来约束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和法律后果1、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未申报;误告;隐瞒;欺诈。2、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可采取的措施有:解除保险合同;不负赔偿责任;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赔偿;变更保险合同。(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的行为和法律后果。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保险合同涉及的所有保证内容均为重

7、要事实,无需另作判断。违反保证,就意味其未履行义务而违约,合同即告失效。保险人一般不需退还保险费,除非该破坏发生在保险人承保风险之前。长期人寿保险合同的例外-----“不可抗辩条款”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中一般规定有“不可抗辩条款”,规定有合同生效2年后(或1年),即使保险人知道了被保险人违反告知或保证,保险人也要赔付.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一)、保险利益及其构成的条件1、保险利益的含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保险利益构成条件: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保险利

8、益为确定的利益,即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3、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该保险合同无效。二、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避免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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