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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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学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本章教学目的介绍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害补偿原则的含义、主要内容,帮助学生正确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解决保险理论和实务中的问题。2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也叫着可保利益,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就是保险利益原则。3二、保险利益的要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三、保险利益的意义(一)规定保险

2、保障的最高限度(二)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三)区别保险与赌博的标准4四、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1)财产所有权;(2)财产经营权、使用权;(3)财产承运权、保管权;(4)财产抵押权、留置权。5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

3、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6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相互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法人和社会团体对其成员;[2]雇主对其雇员;[3]合伙组织中某一个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4]在某一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对债务人。7对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来源,特别是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保险利益的确定具体要依据本国的法律,因为各国对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立法有所不同。如英美法系的国家基

4、本上采取“利益主义原则”,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采取“同意主义原则”。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我国保险立法和实务基本上是实行“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8(二)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但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要求有所例外,即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

5、,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9(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投保人只能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投保,在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限度内确定保险金额,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法估价的,因而其保险利益也无法以货币计量。所以,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10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活动

6、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这主要源于海上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11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最大诚信原则实行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此保险双方都应该认真履行这一原则。具体说来,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遵守该原则主要体现在如实告知和履行保证上;而对于保险人而言,遵守这一原则除了告知和保证义务外,还主要体现在弃权和禁止抗辩上。12(一)告知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

7、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告知包括口头和书面的陈述。告知的立法形式,国际上主要有两种:一是无限告知。二是询问回答告知,我国《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就属此种。告知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而且要求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变化,也应及时告知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如实申报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提供各项有关损失的真实资料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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