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基础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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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险学基础学习情境4保险的基本原则2教学目的介绍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害补偿原则的含义、主要内容,帮助学生正确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解决保险理论和实务中的问题。3子情境4.1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这主要源于海上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和保证。4二、最大诚

2、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告知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告知包括口头和书面的陈述。告知的立法形式,国际上主要有两种:一是无限告知。二是询问回答告知,我国《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就属此种。告知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而且要求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变化,也应及时告知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如实申报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提供各项有关损失的真实资料和证明。5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二)保证所谓保

3、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或确认。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小结: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在于,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6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1.

4、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主要有:(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2)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7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2.各国法律原则上都规定,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保险法》与此相关的规定包括:(1)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第17条第2款

5、、第28条第1款;(2)关于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第17条第3款、第28条第3款、第37条第2款;(3)关于退还保险费或按比例减少保险金的规定:第17条第4款、第54条。8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二)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由于保险约定保证的事项均为重要事项,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和基础,因而各国立法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保证事项的要求极为严格,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承担责任。9四、弃权与禁止反言(一)弃权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

6、或抗辩权,保险人一旦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保险人弃权一般因为保险人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而发生效力。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和默示表示。10四、弃权与禁止反言(一)弃权如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形,而仍然做出如下行为的,通常被视为默示弃权:1.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或违背其他约定的义务,保险人原本有权解除合同,但却在已知该种情形下仍然收受投保人逾期交付的保险费,则证明保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表示

7、,因此,其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视为放弃。2.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在已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并没有解除保险合同,而是指示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防灾减损措施,该行为可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11四、弃权与禁止反言(一)弃权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于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逾期通知而保险人仍接受,可视为保险人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增加保险费,当保险人请求增加保险费或者继续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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