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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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第三节近因原则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第五节分摊原则第六节代位求偿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是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恪守信用,如实告知所有重要事实,不欺骗不隐瞒,并保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险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双方掌握的保险标的的信息不对称;保险双方掌握的保险合同条款的信息不对称。2、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告知(1)告知的概念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约前、订约时及合同有效期

2、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标的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重要事实:指能够影响保险人确定是否承保、按什么样的条件和价格承保的每一项事实;同样作为保险人应告知投保人有关保险条款、费率及其他条件等会影响其作出投保决定的每一项事实。(2)告知的形式投保人告知的形式:无限告知;询问告知(我国要求:询问告知)保险人告知的形式:明确列示;明确说明(我国要求:明确说明)(3)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案例1:2006.6方某为其5岁的女儿投保医疗保险,

3、保险金额5000元,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患败血症支付了医疗费用8000多元,最后由于医治无效而死亡。方某去保险公司要求支付医疗费用5000元。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发现,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患有败血症,但隐瞒了病情,由此保险公司发出了拒赔的通知,理由是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问:保险人的拒赔是否合法?问:如果保险人拒赔合法,是否应退还保费?案例2:2008.3龚某因患胃癌,住院手术,手术后出院,并正常上班工作(在治疗期间,家人隐瞒了病情,只告诉他是胃病开刀)。同年8月,经同事的推荐,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其妻子为受益人,保险金额为5万

4、元。2010年的5月龚某因胃癌复发,经医治无效而死亡。其妻子到保险公司要求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发现,龚某在投保前已经患有胃癌,但隐瞒了病情,并以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付保险金。但受益人提出了抗辩:受益人认为: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应知或已知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而主观要件是投保人出于过失或隐瞒。如果投保人并不知道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不存在任何过错。在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生效,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但保险人认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

5、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阐明观点。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知道的,但他并没有陈述给保险人,仍然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最后受益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问:你觉得哪一方抗辩有理?问:保险人应该赔付吗?问:对保费应如何处理吗?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第一,如果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故意的即隐瞒,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且不退还保费。第二,如果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过失、疏忽造成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发生保险事故

6、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案例:2008.9某新华书店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8.5万元,保险期内,新华书店发生水患,数千册图书遭水浸泡,造成经济损失5万多元,事故发生后,该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经现场勘查,水患是由水管爆裂引起的。因水管爆裂是属于除外责任,由此,保险人拒绝赔偿。但被保险人提出,投保时保险代理人并没有说明水管爆裂是属于除外责任。而且保险代理人也无法举证已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由于双方的分歧,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问:保险人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法

7、院会如何判决?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中关于免责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第二,保险人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了与有关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管部门处于5-30万元的罚款。2、保证(1)保证的概念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2)保证的形式明示保证,通常以条款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之内,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默示保证,指并未在保险合同中明确

8、载明,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3)违反保证义务的后果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付责任,一般也不退还保费(除寿险外)。3、弃权与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主张行使这种权利。明示弃权,保险人口头或书面同意放弃享有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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