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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保障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原则,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工作的领导,将
2、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卫生、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11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水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水政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查处水事违法行为;(三)负责水事纠纷的预防、排查、调处;(四)履行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五)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其他的职责。 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
3、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和防治水患意识,推广节水技术,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二章水资源保护第八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防治水体污染,改善水生态环境。第九条自治州、县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区域综合规划,根据需要编制流域规划和专业规划。水资源区域综合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水资源区域综合规划修改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条自治州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水资源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11,拟定江河、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省水
4、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水资源规划。在江河、湖泊、库塘上建设水工程,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由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并签署意见。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自治州水行政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第十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水源涵养林,并将水源涵养林纳入当地林业发展规划和生态公益林范围,实行严格管护。自治州、县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水源涵养林的营造。第十四条在水源涵养林范围内禁
5、止以改变公益林的方式发展商品林,禁止采集松脂、松花粉。在水源涵养林范围外采集松脂、松花粉的,应当经县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按技术规程采集。第十五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层级保护:(一)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饮用水水源,11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保护方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的饮用水水源,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保护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三)自然村的饮用水水源,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自治组织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保护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饮用水水源保
6、护区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第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围垦造田或者开垦耕地;(三)从事网箱、围栏养殖或者投放饲料;(四)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五)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废弃物;(六)探矿、采矿(含挖砂、取土、取石)、选矿;(七)其他危害水源和水体的行为。第三章水资源利用第十七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地下水、鼓励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11第十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水资源规划。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
7、水,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服从防洪、抗旱的需要。第十九条跨流域或者跨区域调配水资源,应当符合水资源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兼顾各方利益和调出地区、调入地区的用水需要,防止破坏生态。第二十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乡供水工程建设,推进城乡统一供水管理,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水量和水质。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并能满足用水需求的地区,禁止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分散式供水设施,禁止取用地下水。第二十一条允许投资者按照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水资源,其开发项目实行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允许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投资兴建水工程,并依法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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