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8882536
大小:50.73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09-23
《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网上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营、保护和监督。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防洪排涝、水力发电、农村饮水、引(供)水等各类工程及其设施,包括水库、渠道、管道、堤防、泵站、水电站、闸坝、机电井、塘坝、水池、水窖等。城镇供排水、航运、污水处理、尾矿坝工程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有关法规对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水利
2、工程管理另有严于本条例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水资源属于国家,水利工程应当产权明晰、权责明确,防止国有水利资产的流失。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更新改造与运营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增长机制,加大对水利工程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
3、通运输、农业、林业、公安、环境保护、移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更新改造、运营、保护和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投资更新改造、运营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鼓励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自建、自有、自用、自管水利工程。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
4、义务,并有权对侵占、损毁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按照下列工程规模实行分级管理:(一)大㈠型水利工程及重大引调水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大㈡型水利工程由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中型水利工程和小型水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建设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五)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以外的水利工程,由其主管部门确定管理
5、权限和管理方式。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者个人所属的水利工程由其自行管理。第九条水利工程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确定相应的工程管理单位或者配备管理人员(以下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和小型水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理权限确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投资多元的水利工程应按照合资模式确定工程产权,并民主协商决定管理者和经营者。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的管理规则和操作规程,编制应急预案,做好工程安全检
6、查、监测和资料整编工作;(三)计划供水,计收水费;(四)实施气象、水文、调度性和防汛抗旱等信息化管理;(五)运行维护水利工程,保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技能,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第三章更新改造和运营第十二条水利工程更新改造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水利工程更新改造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有关规定,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建设监理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制度。第十三条水利工程更新改造完成并确定水利工程
7、管理单位后,应当按照水利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确权登记,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相关权属证书。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和电子图文,建立工程档案。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第十六条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承担公益性任务部分所需的业务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承担非公益性业务部分经费由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和经营者承担。其他水利
8、工程,由工程所有者和经营者落实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保障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进行。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除小型水库以外的小型水利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