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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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江大校办〔2010〕36号关于印发《江南大学校园绿化管理办法》等3个规章制度的通知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规章制度“废、改、立”工作有关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同意后勤基建处制定的《江南大学校园绿化管理办法》、《江南大学绿化养护管理规定》、《江南大学绿化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等3个规章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校长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14-江南大学校园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园绿化建设、规范绿化管理和美化校园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绿化目标:以建设园林式校园

2、为目标,不断推进“曲水流觞、生态校园”建设,充分发挥绿化的“三服务、两育人”功能,为学校建设特色显明的高水平大学服务。第三条凡有劳动能力的师生员工,应当依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校园义务活动。提倡多渠道筹集绿化资金,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校化绿化建设。第四条全校师生都应该形成“爱绿、护绿、养绿”的良好意识,为学校的绿化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配合搞好绿化。师生对损害绿化成果和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五条学校对在校园绿化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本办

3、法适用于江南大学校园内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设立绿化委员会。绿化委员会主要职能:向学校提出绿化工作建议;按照学校总体规划,审议校园绿化规划;审定校园年度绿化计划以及绿化经费使用计划;负责校园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等。第八条-14-校绿化委员会是校园绿化工作的主管机构,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物业科办公室主要职能: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校园一般性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督及验收;对全校的绿化工作实施监督、协调和考核管理工作。第九条绿化委员会每年召开绿化工作会议,汇报工作情况,充分听取委员对校绿化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三章绿化规划与绿化建设

4、第十条学校把校园绿化建设纳入整体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资金中安排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校园绿化建设应服从全校整体规划。第十一条学校绿化规划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校园绿化进行总体规划,并按实际情况分步实施。规划方案需要变动时应当经校绿化委员会审核。一般性绿化建设方案,应经校绿化委员会研究确定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二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需要临时占用的,需经校绿化委员会批准。第十三条学校新建和改建的项目应该具备配套的绿化工程,应有绿化设计方案,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

5、准的方案建设,保证绿化用地。安排道路和地下设施时应考虑绿地系统,并经校绿化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的有关手续。第十四条根据《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35%。第四章养护与管理第十五条-14-校园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实行以委托管理、引入学校内部竞争机制为主,师生员工义务绿化劳动为辅的校园绿化养护和管理的方法,以增强绿化美化的责任意识。第十六条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各单位对本部门工作区域的绿地区养护有监督义务,对本区域内绿地养护中存在的问题、突发性毁绿事故、绿化建设等反映或者建议,可以直

6、接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第十七条学校根据校园绿地养护面积和养护标准,安排绿化养护经费。绿地的养护责任单位不得截留或挪做他用,应按照绿地养护规范,做好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第十八条为保护树木和绿地,凡在校内施工的单位,于施工前需到校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绿化保护抵押金手续,施工结束后,根据情况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未交押金者,工程不得开工。施工项目完工报审计、财务结算前,须有后勤管理处对此工程项目绿化方面的验收意见,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第十九条禁止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绿篱。因建设需要砍伐树木或者移植树木、绿篱的,一次砍

7、伐或移植乔木3株以下且胸径不足10厘米的树木;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灌木20丛,绿篱20米以下的,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校绿化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校绿化委员会主任批准。超过批准权限时报无锡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其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条因施工、交通事故等造成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学校交纳补偿金,赔偿经济损失,按当时价格的3—5倍计价,用以补充花草树木和劳动用工等费用。收取的绿化补偿费、绿化保护赔款,绿化管理人员需开据统一票据,全额上交学校财务,作为绿化补充经费使用。第二十一条-14-对拒绝、妨碍绿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个人

8、及单位,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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