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证据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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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证据制度学习笔记整理 举证责任原则:  一般,谁主张谁举证;特殊,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承担。  主张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应予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已依法约定支会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负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的

2、争议,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负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存在违法情形负举证责任。  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为了证明职工的过错,在相关的凭证上做手脚;或者让公司在职的员工做证,证明打官司的员工的过错。在法律上,对证据的认定有严格的程序和规定,在劳动关系上,对“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情况下,是不被认定为有效。  比如,单位为了证明职工违纪,仅仅凭同事的证言,而没有当时的原始记录

3、,这些证言不能被认定。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不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举证责任倒置(六种情况下,劳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雇方承担;劳动仲裁中不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

4、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某员工因违纪而被单位扣发工资,他不服决定而提起仲裁(或诉讼),该员工无需证明自己没有违纪,而单位却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员工违纪,并且证明处罚程序的合法和合理,并符合法律及有关企业规章制度。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说劳动者不需要举证,劳动者仍然承担证明初始事实的责任。  劳动争议诉讼中,因用工单位处分、处罚或处置职工、试用工而发生的争议,用工单位对作出处分、处罚或处置的依据负有举证责任。(上海法院规范性意见,1998年)  为辞退官司中,劳动者无需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不正确的。虽然按照#FormatStrongID_0#,这

5、类案件中关于劳动者存在违法违纪行,以及达到辞退的条件等主要举证义务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劳动者仍负有举证责任,其中最关键的证据就是辞退解雇证明,和本人工资数额证明。如果劳动者不能举证自己被辞退,将会因为诉讼缺乏事实根据而导致败诉;如果不能举证工资水平,则无法得到合理的赔偿。  证据内容推定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凡是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劳动政策要求用人单位做到的,用人单位应当就自己遵守了这些规定的

6、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劳动合同则应当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为由解除合同的,应由用人单位就自己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义务举证,否则应当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  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

7、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这表明,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已支付工资的证据,而劳动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资的证据,在劳动者提出已履行劳动义务的证据并提出追索拖欠工资的主张时,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支付劳动者工资,就应当认定未支付工资的事实并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2005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第44条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

8、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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