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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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为保证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认定劳动争议案件事实,合法、公正、及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障和便利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和《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规则》等规定,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本省劳动争议仲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在全省施行。 第一章当事人举证第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劳动

2、争议仲裁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七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须由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二条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应当附有符合申请仲裁条件的相应证据。第三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13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

3、果,促使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信地完成举证(举证风险告知)。第五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自动离职、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变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六条 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七条 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中,申请或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成立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第八条 在履行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成立并生效

4、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中止、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九条 对因劳动关系当事人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十条 对因管辖权而发生的争议,由主张没有管辖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十一条 劳动者无法掌握或提供,经劳动者指明确系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联的下列证据,仲裁庭可要求被诉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一)未让申请人持有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聘请书、协议书、上岗合同、承包合同等合

5、同、协议;(二)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贴、补贴等工资、福利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贴、补贴等发放花名册);(三)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专项协议约定的住房公积金的记录;(四)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13(五)工卡与考勤、加班、请假、销假、考核、考评、工时记录;(六)对劳动者实施奖励或惩戒的资料;(七)支付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或有关费用、待遇的凭证或资料;(八)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公告、通知或向劳动者送达相关劳动关系管理文件文本的注明;(九)其它由用人单位制订修改、持有或保管的有关证据。用人单

6、位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指定证据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第十二条 依本规则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第十三条 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当事人自认)。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仲裁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仲裁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

7、其代理人的承认当庭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作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仲裁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的行为是在欺诈或者胁迫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确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十四条 对当事人无异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仲裁委员会可以责令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第十五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说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含调解)所确认的事实;13(五)

8、已为仲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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