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件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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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与劳动仲裁证据规则的关系v(一)民事诉讼与劳动诉讼的关系v(二)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v(三)劳动仲裁的证据规则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证据规则体系v(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v(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v(三)《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v(四)《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v(五)《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v(六)《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v(七)《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v《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统一了

2、劳动人事仲裁案件的处理程序)2008年5月1日v第6条举证责任、第37条鉴定、第38条质证、第39条举证责任,共4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3、》v统一办案规则,2009年1月1日v是迄今为止关于仲裁的证据规则最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从第17条至22条,共6条,其中第22条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正式引入仲裁程序。(三)《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第六章证据12个条文63-74条(四)《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v2002年4月1日实施是迄今为止关于仲裁的证据规则最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大部分均可适用,只有个别内容如二审等除外,仲裁没有二审。v主要内容包括:v第一,举证责任的分配;v第二,调查取证问题;v第三,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v第四,质证;v第五,证据的审核认定。v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在劳动争

4、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五)《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v2001年4月30日v解释(一)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v解释(一)对劳动争议的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方法是否构成突破。(六)《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v2006年10月1日第1条“关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审理劳动

5、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七)《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v2010年9月14日第9条“关于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理解与适用(一)举证责任分配

6、1、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合理分配(1)对“谁主张谁举证”的误解理解一、理解二、理解三(2)对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应当举证与能够举证的关系”(3)根据“举证能力”、举证难度、公平原则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2、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具体分配(1)在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中(2)在拖欠劳动报酬的案件中1、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1)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2)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将本应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由对方承担(3)特殊原则:(1)对“谁主张谁举证”的误解理解一:应判断“主张的事实”是“积极事实”(发生的事实)还是“消极事实”(没发生的事实)“证据可以证有,而不能证无”理解二:在主张的“

7、积极事实”得到初步证明后,主张“消极事实”的一方则产生举证责任理解三:某些情况下对“消极事实”的自证(2)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应当举证与能够举证的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将本应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由对方承担(3)根据“举证能力”和举证难度、公平原则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有能力,需举证”(“谁掌管,谁举证”的实质即“有能力、需举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8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17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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