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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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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证据的收集与使用沈爱华18971006033证据的重要性是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的基础和依据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手段是诉讼的核心和灵魂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当事人无需证明的事实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已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和已知的事实,能够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
2、与原物一致的除外。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以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司法解释一》: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主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应予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最高
3、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司法解释一》: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
4、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案例:郝某诉武汉某大学案申请人郝某1985年以专业人才身份调入武汉某大学,是该校资源化工系的教师。2000年申请人在系里聘选教师时落选,被退回到被申请人武汉某大学的人事部门重新安排工作岗位,被申请人以暂时无岗位安排为由予以推脱,要求申请人回家待岗,有岗位时再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无奈只有回家待岗等待被申请人重新安排工作的通知。2008年
5、11月申请人再次要求被申请人安排工作,方得知被申请人已于2000在没有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以考核不合格为由将申请人辞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制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证据规则》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退不
6、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证人当事人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人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四日内提出,并经仲裁委员会许可。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以及做伪证的法律后果。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但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证
7、人。证据提交的时间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方式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申请延期不得超过两次。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仲裁委员会可以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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