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精神病辩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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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精神病辩护制度研究王迎龙【内容提要】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免除处罚是刑事司法的一项原则,由此诞生出精神病刑事辩护制度。精神病辩护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继承与发展。美国虽然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精神病辩护制度,但是,精神病辩护的存废一直存在争议;精神病辩护的法律标准一直处于发展变化当中,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系统之间也采用了不同的法律标准;精神病辩护的审理包括精神病辩护的提出与审理程序、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专家证人的作用以及对精神病犯罪者的裁定与处理等重要内容。研究美国精神病辩护制度,可以为我国构建精神病辩护制度提供借鉴。【关键词】精神病辩护起源发展存废

2、争议法律标准程序  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精神病涉及到两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一是精神病人的罪与非罪的问题,另一个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与这两个问题相对应的程序是精神病辩护制度与强制医疗制度。前者可以决定精神病人的罪与非罪,后者决定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是否接受强制医疗。我国2012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如何处理做了规定。但是,对于精神病辩护制度,《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予以规定。精神病辩护制度在美国产生较早,并且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变化,制度措施相对完善。因此,有必

3、要对其进行研究,借鉴成熟经验,借他山之石以攻己玉。一、精神病辩护的历史渊源  (一)精神病辩护的起源  精神病辩护(insanitydefense)是指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以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患有精神疾病或缺陷为由,请求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一项刑事辩护制度。精神病辩护制度是美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根植于刑罚的可责性,强调行为人的“自由意志”(freewill),即只有在行为人受其自由意志支配下而为的犯罪行为才具有“可责性”(blameworthy),才对其行为负责。精神病作为一项辩护理由正式确立是在13世纪英王爱德华一世在位期间。⑴最早的

4、记载关于陪审团依据精神状态判决无罪的案例发生于1501年。⑵有学者将美国式“精神病辩护”的起源追溯到诺曼登陆以前的英国司法体系,它起源于这一体系下依靠报复与赔偿理论建立的世俗法规。⑶起初,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赔偿依据“严格责任”来确定,即根据被害人的损失以及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来确定。后来,在与世俗法平行的教会法中衍生出来“内心事实”(innerfacts)的思想,将可责性与“内心事实”联系在一起,认为在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之前应当首先考虑这个人内心的想法与动机,这也是“犯罪意图“概念的最早形式。现代意义上的精神病辩护制度形成于英国1843年的迈克纳顿(M’Naght

5、en)案件。英国普通法法官在回应女王以及上议院对此案的质疑中,否定了英国以往判定精神病的野兽规则(Wildbeasttest),形成了著名的迈克纳顿规则(M’NaghtenRule)。⑷  美国继承并发展了英国的精神病辩护制度。目前,联邦系统、46个州系统以及《联邦模范刑法典》还继续采用精神病辩护制度,但是对于如何判定精神病的法律标准在各州有所不同。关于精神病辩护制度不同的法律标准,笔者会在下文详述。  (二)精神病辩护制度存废之争  自从精神病辩护制度确立以来,关于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的争议就没有停止过。⑸一是废除说。持该观点的学者并不反对采纳精神状态相关的证

6、据,而是反对将精神病作为一项独立辩护手段使用,主张仅将此类证据限制在证明被告人不具有犯罪所要求的犯罪意图上使用。此种做法实际上废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精神病辩护制度,这就是许多支持废除精神病辩护学者所提倡的“犯罪意图式抗辩”(Mensreaapproach)。⑹“犯罪意图式抗辩”同传统意义的精神病辩护不同在于后者是一项积极辩护手段,是在所有犯罪构成要件都已被证明的情况下被告方提出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正当理由,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前者不是一项独立的辩护事由,而是一项提供证据反驳公诉方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权利。  虽然废除精神病辩护制度的呼声一直很高涨,直到20世纪初,路

7、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和华盛顿州才第一次试图废除该制度,但是随之被各州最高法院以违宪为由予以否定。⑺1979年,蒙大拿州在法典中采用了“犯罪意图式抗辩”,成为第一个废除精神病辩护制度的州,爱达华和犹他州紧随其后。1995年堪萨斯州成为第四个废除精神病辩护制度的州。⑻另外,俄克拉荷马、阿肯色以及马塞诸塞州在1995年曾经考虑过废除精神病辩护,采取“犯罪意图式抗辩”,但最终没有付诸立法。⑼  二是改良说。持改良说观点的学者认为精神病辩护在美国有相当长的历史,已经成为广为接受的法律规则,是一个值得宪法保护的基本规则,⑽不应当废除,但是可以予以适当修改。改良说是目前美国学

8、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美国精神卫生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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