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辩护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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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病辩护制度研究论文.freelpulseTest)阿拉巴马州法院在Parsonsv.Alabama一案中确立了“无法控制”标准,认为迈克纳顿标准太狭隘。在案件的审理中,法院提出了一个这样的问题:当某人受脑部疾病的影响,虽然能区别对与错,但事实上该疾病损害了他“对与错”的选择能力时,他难道不是精神病患者吗?该案的判决书阐明,如果因为自由意志受损,被告人无法在对与错中作出选择,无法避免做有疑问的事,他应当被判无罪。该标准为那些因为心理疾病而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被告人提供了精神病辩护的可能。也就是说,该标准认为,尽管行为

2、人可能知道自己实施的是犯罪行为,即使他知道犯罪是错误的,但因为心理疾病或缺陷,他们仍然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其对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仍不负刑事责任。该标准用诸司法实践表明,法院有意保护那些拥有迈克纳顿规则所描述的意识能力、但缺乏意志能力足以控制或抵制某行为的被告人。除阿拉巴马州适用“无法控制”标准外,美国其他州法院很少采纳该标准。反对这一标准的理由在于:精神病的意识标准是充分的,因为那些控制能力存在缺陷的人意识能力也是有缺陷的;心理健康专家无法可靠地评估控制能力的缺陷(特别是与犯罪行为相联系时),也难以区分无法控制与难以控

3、制,无法控制标准将会导致错误的精神病无罪判决;在运用无法控制标准时,裁判者所问的是“某人是否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这与人有自由意志、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法律上的推定背道而驰。3.德赫姆标准(Durhamtest)1954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巴茨罗恩(DavidBazelon)在Durhamv.UnitedStates案中适用了一个更宽泛意义上的检测标准——德赫姆标准(Durhamtest)。该标准即:“如果被告人的不法行为是心理疾病或心理缺陷的结果,那么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本案中,法院适用了

4、“结果”标准,该标准免除“非法行为是精神病或精神缺陷结果”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该案的审理中,巴茨罗恩法官认为,陪审团所考虑的不应当仅仅限于被告人是否知道他行为的对与错方面的事实。该标准采纳了能影响或导致犯罪行为的被告人精神病所有方面的证据,而不是将证据限制在特定的无意识或无意志能力方面。该规则被认为反映了精神病学领域的进步,也扩大了精神病辩护运用的范围。然而,德赫姆标准并没有得到美国法院的广泛应用,其原因在于它没有对“结果”(product)作出解释。哥伦比亚特区曾是美国适用该规则的司法区,但1972年哥伦比亚特区

5、上诉法院在U.S.v.BraActTest)20世纪80年代,美国刑事司法系统进入一个新的时代——新保守主义时代(theNeoconservativeEra)。在这个时代,社会安全极受关注,以至牺牲了精神病的个人权利。欣克利案成功的精神病辩护对促进精神病辩护的修正者和废除者的立法议程起到了直接而深刻的影响。裁判宣判后的几个月内,以前关于精神病辩护的零星异议汇集成一致的观点。例如美国医学会(theAmericanMedicalAssociation(AMA))主张直接废除精神病辩护。有的则主张保留精神病辩护并对其进行改

6、革,例如美国精神病学会(theAmericanPsychiatricAssociation(APA))和美国律师协会(theAmericanBarAssociation(ABA)),不过他们放弃了原来支持的美国法学会的精神病标准,转而支持迈克纳顿标准。总体而言,欣克利案的无罪判决导致许多改革者倾向于主张保守的标准。1984年,美国国会制定了精神病辩护改革法(theInsanityDefenseReformAct),精神病辩护的联邦标准包含了迈克纳顿标准和模范刑法典中的意识标准部分。在该标准下,“作为严重精神病或精神缺

7、陷的结果,无法理解行为的性质或错误”时,法院可以判决被告人无罪。联邦标准废除了模范刑法典标准的意志部分,要求被告人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或精神缺陷。联邦法院以及大约2/3的州法院现在采纳了这一标准。6.其他标准除了上述标准外,美国有的州还采纳了其他标准。例如,能力减弱标准(diminishedcapacity),该标准允许被告人提交精神病学专家证据,以证明他缺乏指控犯罪所需的犯罪心态。如果辩护成功,那么患精神病的被告人将被无罪释放或被定较轻的罪,会受到减轻的处罚。三、精神病辩护案件的审理精神病辩护案件的审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

8、问题,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仅从五个方面作粗略探讨。1.精神病辩护的提出精神病辩护是基于被告人的利益提出的。但实践中,对于是否提出精神病辩护,被告人与其聘请的辩护人之间可能存在观念上的不一致,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应当告知法院他与被告人之间的这一分歧,由法院对分歧的原因进行调查。调查的方式仅仅在于询问被告人。是否适用精神病辩护,由法院基于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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