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聚糖酶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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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67.180X69QB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B/TXXXXX—XXXX木聚糖酶Xylanase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QB/T—XXXX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64)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武汉新华扬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赛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蔚蓝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鸿鹰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

2、东隆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业大学、合肥学院、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军、李晓燕、詹连生、俞峰、陈亮珍、马俊杰、樊淳红、钱娟娟、李宪臻、张洁、刘捷。11QB/T—XXXX木聚糖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木聚糖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经微生物液体深层发酵、提纯制得的木聚糖酶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5009.3-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6678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T6679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55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工业用酶制剂QB/T1803工业酶制剂通用试验方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木聚糖酶xylanase专一降解木聚糖的酶,属于水解酶类,可将木聚糖分解为寡糖和单糖,主要由β-1,4-D-内切木聚糖酶、β-1,4-D-外切木糖苷酶和α-L-阿拉伯糖苷酶、α

4、-D-氨基酸醛酸酶等脱支链酶构成。3.2 木聚糖酶活力activityofxylanase1g固体酶粉(或1mL液体酶),于50℃、一定pH条件下(酸性木聚糖酶pH为4.8;中性木聚糖酶pH为6.0;碱性木聚糖酶pH为9.0),1min从浓度5mg/mL木聚糖溶液中,降解释放1μmol还原糖,即为一个酶活力单位,以“u/g(u/mL)”表示。4 产品分类4.1 按产品的应用领域A类产品:食品工业用酶制剂;11QB/T—XXXXB类产品:其它工业用酶制剂。1.1 按产品形态固体剂型和液体剂型。1.2 按产品的作用pH范围酸性木聚糖酶、中性木聚糖酶和

5、碱性木聚糖酶。2 要求2.1 感官要求固体剂型:粉状、微囊状或颗粒状,粒度均匀,色泽一致,无霉变、潮解、结块现象,有特殊发酵气味,无异味。液体剂型:淡黄色至深褐色液体,允许有少量凝聚物,有特殊发酵气味,无异味。2.2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理化要求项目指标固体剂型液体剂型酶活力a/[u/g(或u/mL)]≥1000010000干燥失重/%≤8—细度(40目标准筛通过率)b/%≥9090a可按供需双方合同规定的酶活力规格执行。b如有特殊要求,按双方合同确定。2.3 卫生要求食品级应符合GB25594的要求。2.4 保质期2.4.1 在25℃

6、以下,固体剂型不少于180天,保质期内酶活应不低于标示酶活的90%。2.4.2 在25℃以下,液体剂型不少于90天,保质期内酶活应不低于标示酶活的90%。3 试验方法本标准所用试剂和水除另有注明外,均使用分析纯试剂和GB/T6682中规定的水。11QB/T—XXXX1.1 感官称取样品10g(或10mL),观察、嗅闻做出判断,做好记录。1.2 酶活力按附录A、附录B及附录C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1.3 干燥失重按GB5009.3-2010中第一法进行测定。1.4 细度按QB/T1803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2 检验规则2.1 产品应经生产厂的质量检验

7、部门按本标准规定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逐批检验,合格的产品应附有生产厂质量检测部门签发的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出厂。2.2 以同一次投料生产、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均一质量的产品为一批。2.3 组批与抽样按GB/T6678确定取样单元数,取样按GB/T6679的规定执行。2.4 检验分类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2.5 出厂检验2.5.1 每批产品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2.5.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酶活力、干燥失重、细度。2.6 型式检验2.6.1 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半年一次;b)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

8、;c)主要原料及工艺有重大改变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提出或客户要求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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