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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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红色为有效信息,大家参考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

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

4、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

5、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6、(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

7、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

8、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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