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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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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2012年3月第一章总则条例解读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一、关于制定出台条例的必要性二、起草条例的基本原则三、条例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细化标准严格程序加强监督强化责任制度创新一、关于制定出台《条例》的必要性第二,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第一,有利于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认定标准程序规范监管手段法律责任第三,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二、起草条例的基本原则二是切实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
2、求一是严格遵守上位法的各项规定三是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四是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立法目的:进一步厘清
3、两法的适用关系。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服务货物施工工程建设项目示意图不可分割的货物勘察设计监理环评可分割的货物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立法依据:第三条……前款所列项目的具
4、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招标投标法》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立法变化:本条没有再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理由:《立法法》第10条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所授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第四条 国务院
5、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
6、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行政监督职责分工1、国家发展改革部门2、项目审批部门(条例第七条)3、对招投标过程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4、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条例第十一条)5、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
7、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国家公共服务平台省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交易平台市公共服务平台省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交易平台市公共服务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交易平台国务院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省级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设区市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电子招投标系统基本构架图立禁止干预招投标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1、义务主体—国家工作人员2、禁止的行为—非法干涉行为3、
8、干涉的后果—明确法律责任禁止干预招投标一、依法监督的行为1、核准招标内容2、接受自行招标备案3、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依法实施管理4、对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进行管理5、指定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6、组建评标专家库7、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8、接受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9、受理投诉10、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二、市场主体的自主权禁止干预招投标第七十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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