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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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析、落实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在招投标行业中出来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等。针对这些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相关部门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针对现阶段招投标行业的问题,制定出台了配套行政法

2、规,将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筑牢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于是在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条例》共七章,85条,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国家法制建设中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又一重大举措,《条例》总结了《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对于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

3、有重大意义。作为从事招投标工作的单位,我们应该大力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条例》。对条例进行仔细的学习和讨论,也是我们每一位招标从业人员提高招投标业务能力的重要途径,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抓好贯彻落实:一是做好宣传培训。通过多种方式途径,积极营造认真学习《条例》,自觉遵守《条例》的氛围;二是总结对比,讨论《条例》与《招标投标法》的相互补充。分析总结其中的不同与互补;三是加强监督执法,按照上级单位关于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集中开展执法检查,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为了更好的实施《条例》,我们对《条例》进行系统的学习,在学习过程中,总结出《条

4、例》的主要内容:序号各章名称主要内容1总则(6条)主要为进一步明确招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对中央和地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部门作出明确规定。2招标(25条)主要对需审批前置的招标项目、可以邀请招标的情形、可以不招标的情形、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和招标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3投标(11条)主要对投标人的权利义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弄虚作假投标情形等做出细化的规定。4开标、评标和中标(16条)主要对开标环节、评标委员会、评标环节、中标后签订合同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5投诉与处理(3条)主要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

5、系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事项作出规定。6法律责任(20条)主要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标人有违法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及国家工作人员有渎职、滥用职权行为如何处罚作出规定。7附则(3条)主要对《实施条例》与其他法律法规冲突时的解决办法与施行日期做出规定。针对新出台的或补充的一些条例我们也进行细致的分析、讨论、掌握,如:《条例》第一章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

6、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法》第九条招投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条例》与《招投标法》相比较,对需审批前置的招投标项目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审批前置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审批部门批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

7、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针对实践中,招标人对本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却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条例》第二章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情形以外,补充规定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5种法定情形,除此之外,都应当进行招标,进一步明确了应当招标的范围,可有效防止“规避招标”的行为发生;《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了资格预审公告及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体发布,有助于杜绝招标人为达到排挤特定投标人的目的,故意在当

8、地媒体或者发行范围小的媒体发布信息的行为。有效的将招标信息广泛公布,使更多的投标人知晓、参与投标活动,开展广泛竞争,进而有利于行业良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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