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民事诉讼法典修改后的“新证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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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典修改后的“新证据”(上)李浩  “新的证据”(以下简称新证据)是近来司法解释中出现的频率相当高的概念,2008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审监解释》),该司法解释共计43条,同新证据相关的有两条,其中第10条对再审中新证据类型和范围作出界定,第39条对法院如何处理因新证据再审、如何处置申请人因过错未在原审中及时举证作出规定。200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发了《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期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称《举证期限通知》),

2、该通知只有10条,其中第10条专门对如何认定新的证据作出了解释。由于对新证据的理解直接关系到再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范围的宽窄,关系到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中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是否会失权的问题,所以如何界定新证据便成为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中引人关注的重大问题。  一、《审监解释》中的四种新证据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5种当事人申请再审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之一。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进行了修订,其中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再审事由是此次修订的重点之

3、一,[1]经过修订,再审事由从原来的5种增至15种。在新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中,新证据这一再审事由被原封不动地保留了下来。[2]不过,由于解决申请再审难问题是这次修订《民事诉讼法》的主要目的之一,而对新证据标准的不同界定,直接关系到能够进入再审的案件的范围,所以尽管在法条中新证据本身未作任何改动,但如何理解和界定新证据仍然是新法实施中的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审监解释》,该《解释》第10条对《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中的新证据作出了规定,该条首先明确了新证据的三种情形:(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4、;(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3]然后紧接着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在《审监解释》规定的四种新证据中,第一种为新发现的证据,第二种为新取得的证据,第四种则是原审中已提出的证据,这三种证据的共同点是它们都是原审中就已经存在的证据,唯有第三种是新出现的证据。我国原先对再审中新证据的理解,就包括了原审终结后新出现的证据,然而,依据新的规定,对新

5、出现证据的理解,已经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审监解释》第10条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对再审中的新证据作出解释,第一次解释是在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中,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第44条)。对哪些情形属于这类新证据,《证据规定》起草者的解释是:“所谓新发现,应当是指在此之前客观上没有出现、不存在;或者虽然出现、存在,但从当时的具体情况出发,根据当时的条件等诸多因素当事人无法知晓该证据已经出现。”[4]另一本具有相当权威性

6、的书籍的解释是:“这里的新发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之前客观上没有出现的,二是之前虽然出现,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道其已经出现。当事人在原审中没有发现该证据,因而不可能提出该证据。”[5]可见,按照当时的理解,再审中的新证据包括了新出现和新发现两种情形,后一种情形由于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就已经存在,所以实际上是新发现的旧证据。  对这样解释是否妥当,是存在不同认识的。问题主要在于新出现的证据能否算作再审中的新证据,或者说能否以这样的证据来启动再审程序。原审程序终结后新出现的证据,相对于原审中就已经存在的证据而言,属于新的证据应当是没有疑问的,但问题

7、在于,当出现这类新证据的时候,是否需要通过再审程序来改变原来的生效裁判。这一问题涉及到既判力理论中的既判力的标准时。  判决生效后,即发生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既判力是指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具体而言,既判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该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6]民事诉讼是国家运用公权力以裁判方式强制性解决私权纠纷的制度,而既判力则是为了保证纠纷解决具有终局性所不可或缺的。“终局判决原本就是为了明示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解决基准而(

8、被法院)作出的,在获得确定之前,当事人也已经穷尽了通常的不服申请方法,因此当事人和法院必须将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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