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ama and Jensen,1983)等。随着时间推移,人们的概念认识逐渐具体化和扩大化,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配置机制,解决的是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董事会和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相互作用产生的诸多特定问题,应把股东利益置于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借款人、国家、董事会、经理等)相同的位置上(Cochran and Wartick,1988;青木吕彦等);布莱尔(1995)在其专著中对公司治理给出了狭义和广义上的解释,她认为,狭义地说,公司治理是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6、广义讲,则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或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企业不同的成员之间分配这样一系列问题。也有不少学者从各自研究内容的特定角度出发,对公司治理结构下了定义,如认为应从法律如何确保股东获得投资回报以及如何约束经营者,并使经营者在股东的利益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理解公司治理结构(A.Sheleifer and R.Vishny,1997)等。 国际理论界对公司治理结构在某种程度形成共识的标志性事件是1998
7、年4月27日—28日召开的经合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会议,会议提议OECD成员国与各国政府、有关国际组织和私人机构一道制定一套公司治理结构标准和方针政策,《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原则》内容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它规定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据以对工商业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力分布,诸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并且清楚地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