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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2日目录1.总则51.1编制目的51.2编制依据51.3适用范围5—37— 1.4工作原则62.应急救援机构与职责72.1应急指挥部成员7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构成和职责82.3现场救援指挥部82.4市有关部门职责102.5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责112.6应急救援队伍构成和职责122.7工作组职责122.8应急救援专家职责132.9事故发生单位职责133.预警与信息报告133.1预警行动133.2信息报告143.2.1事故报告的程序144.应急响应164.1分级响应164.2响应程序174.3现场处置措施184.4信息发布204.5应急结束20—37— 5.后期处置215.1善后处置215.2清点工作215.3总结与评估216.保障措施226.1通信与信息保障226.2应急保障226.3应急经费保障237.预案管理247.1培训与宣传247.2预案演练247.3预案修订247.4预案实施258.附件258.1南平市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268.2不同事故类型事故应急处置措施278.3危险性分析36南平市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总则—37— 1.1编制目的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安定稳定。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非煤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南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南平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是《南平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处置较大事故的专项预案。本预案适用于南平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不含石油天然气开采,下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2)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非煤矿山重大事故的前期处置;—37— (3)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非煤矿山特大事故的前期处置;(4)超出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一般非煤矿山事故。(5)省或市政府认为需要由市级处置的非煤矿山事故。本节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把保障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2)分级负责。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落实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单位是事故应急处置的第一响应者。(3)协调配合。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协调有序,紧密配合。(4)依靠科学。遵循科学原理,积极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的作用,依靠先进设备,科学决策,科学施救。(5)资源共享。建立健全联动联防机制,合理有效利用社会各种救援力量,实现资源共享。(6)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准备与应急救援相结合。2.应急救援机构与职责—37— 南平市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南平市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救援指挥部、市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政府、工作组、应急专兼职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发生单位等构成。2.1应急指挥部成员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由市政府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直有关部门及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当地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南平军分区、南平经信委、市经信委、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国资委、市气象局、市通信办、市总工会、武警南平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2.1.2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在市政府安委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非煤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联系;决定预警及应急响应级别;决定启动市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响应程序及终止应急救援行动;做好市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参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构成和职责—37— 2.2.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构成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担任。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加强与市政府应急办的联系;组织、协调市非煤矿山较大事故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共同做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承担指挥部会议的召集、文件起草与办理;做好有关信息传达、收集、分析、报送、发布;加强应急救援专家和应急预案的管理;做好文书资料整理与归档等工作;完成市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3现场救援指挥部现场救援指挥部是发生非煤矿山较大事故后县(市、区)成立的临时机构,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接受市应急指挥部领导,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现场救援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事故发生地政府(党委)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救护队伍负责人和事故单位负责人等组成。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的具体方案,指挥协调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和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救援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小组:(1)抢险救援组:由矿山救护队、事故单位和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专业救护队救助人员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2)医疗卫生组:由卫生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37— (3)警戒保卫组:由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协调实施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等工作;(4)后勤保障组:由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资、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电力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的供应,确保运输和通信畅通;(5)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有关保险机构和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6)新闻宣传组:由现场救援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等工作;在宣传部门组织下,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故灾难进展和处置情况信息;(7)技术专家组:由有关的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讨和制定,对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时给予技术指导,协同现场救援指挥部制定应急结束后的恢复计划;(8)现场检测评估组: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负责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2.4市有关部门职责市有关部门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非煤矿山较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1)市委宣传部:配合指挥部做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37— 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等工作;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负责记者在事故现场的采访管理和服务。(2)南平军分区: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参加较大以上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3)市经信委:负责保障事故抢险所需电力供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4)市卫计委:负责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组织协调事故灾难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5)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保障交通运输的畅通和安全。(6)市民政局:指导、协调做好群众安置、生活救助等工作,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7)市财政局:负责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其管理。(8)市人社局:负责指导事故中工伤职工、工亡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工伤待遇的处置工作。(9)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事故发生地国土资源部门向指挥部提供抢险矿山相关地质资料等情况。(10)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次生、衍生环境污染、辐射事故应急处置。—37—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组织提供运送救援人员、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12)市总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负责协调、组织当地工会开展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13)市国资委:负责协调相关市属企业派出专、兼职应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14)市安监局:负责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参与非煤矿山较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一般事故或我市社会影响大的事故,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15)市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提供事故发生地气象预测预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16)市通信管理办:负责指导、协调保障事故现场的通信畅通。(17)市供电公司: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电力保障或控制。(18)武警南平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救援工作要求,组织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现场救援。2.5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责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非煤矿山较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定与实施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核实遇险、遇难及受伤人数,协调与调动应急资源,维护现场秩序,疏散转移可能受影响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并组织做好伤亡人员赔偿和安抚善后、救援人员抚恤和荣誉认定、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37— 2.6应急救援队伍构成和职责2.6.1应急救援队伍构成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矿山救护队、其它专业救援队伍和武警消防等其它应急救援力量。必要时调用驻地部队、国家级矿山应急救护队伍或外地矿山救援力量。2.6.2应急救援队伍职责接到调度指令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行动,携带专业救援装备器材,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并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开展救援处置工作。2.7工作组职责工作组是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按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成立并派往事发现场的临时工作机构,指导协助指挥部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工作组成员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工作组的职责是:较大事故发生后,及时了解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和初步原因;督促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核查核实并如实上报事故遇险、遇难、受伤人员情况;根据前期处置情况对救援方案提出建议,协调调动外部应急资源,指导事故应对处置工作,但不替代指挥部的指挥职责;指导当地做好舆论和善后处理工作;起草事故情况报告,并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2.8应急救援专家职责—37— 应急救援专家从市、县两级矿山救援专家库中抽调,分别由市、县安监局下达调度指令,相关专家接到指令后应尽快赶赴指定地点或通过网络、电话联络等手段,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为事故救援处置提供辅助决策建议。2.9事故发生单位职责及时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全力组织自救,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的有关资料,提供救援设备和工具。事故发生单位要如实向指挥部报告事故或险情情况,接受落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组织生产人员执行应急处置工作,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3.预警与信息报告3.1预警行动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市、区)政府接到可能或者已经发生非煤矿山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分析事故预警信息,若认为情况特别严重可建议市政府安委会发布可能发生非煤矿山较大灾难的预警信息。市政府安委会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当事故得到妥善处理、涉险事故危险性降低或消除时,根据变化情况适时降低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3.2信息报告—37—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企业内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进行监控,对可能引发事故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造成非煤矿山一般及以上事故的信息,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市、区)政府安办和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已经发生事故的抢险救援情况及事故发展事态的监控工作。已经发生的较大及其发展态势和抢救情况的信息,以及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信息,要及时上报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3.2.1事故报告的程序 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 中央、省属在南平辖区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或其安全监督主管部门。 (1)非煤矿山发生较大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并经核实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立即向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和县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要求,在15分钟内向上一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应越级上报。市有关部门(单位)、市属企业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报市安监局。信息报告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37— (3)对于已经明确发生较大事故以上以及因非煤矿山发生爆炸、塌方等事故发生死伤人数一时不明、灾情一时无法核实的突发事件时,市安监局接到信息报告后采用速报方式在15分钟内上报市委、市政府。 (4)市安监局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报送至省安监局。 (5)市安监局值班室及值班人员接到一般、较大事故信息后,立即向局主要领导、带班局领导、分管局领导以及相关业务处、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按照规定向市政府、省安监局报告和续报。 (6)市安监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定当班人员负责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接受全市事故报告信息,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为0599-8831760。3.2.2报告的内容事故信息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或险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抢险救援情况;(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速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或险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2)事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37— (3)事故或险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1)出现下列情况,启动I级响应: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l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事态发展严重,国务院认为需要启动响应的矿山重大事故。I级响应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的《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2)出现下列情况,启动Ⅱ级响应: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省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响应的非煤矿山较大事故。Ⅱ级响应按照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非煤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3)出现下列情况,启动III级响应: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响应的非煤矿山一般事故。III级响应由设区市政府组织实施。—37— (4)出现下列情况,启动Ⅳ级响应:发生或者可能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非煤矿山事故时启动IV级响应。IV响应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4.2响应程序4.2.1事故发生单位响应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是第一响应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开展自救和互救,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可超级上报。4.2.2事故发生地政府响应接到较大以上事故信息报告后,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人、有关业务科(股)室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立即成立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指挥所属相关部门全力以赴开展救援,并及时将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按有关规定上报至市政府和应急救援指挥部。4.2.3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响应(1)立即分别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报告。(2)立即向应急救援指挥部副组长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3)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省安监局。(4)草拟工作组组成人员,报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经批准后立即组织相关专家与工作组人员一同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5)事态发展到可能造成Ⅲ—37— 级以上事故的时,要及时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管局。(6)县(市、区)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进入预警状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故或事态进展,按规定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通报其他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4.2.4应急救援指挥部响应(1)研判是否启动本预案并作批示。(2)根据需要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3)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协调武警南平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外地矿山救护队伍。(4)根据事态发展的趋势,研判是否提高应急指挥级别、扩大应急范围。4.2.5市有关部门响应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市委宣传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根据工作安排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指导、协调工作。4.3现场处置措施4.3.1事故现场一般处置措施发生非煤矿山事故,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1)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37— (2)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同时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组织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参与救援;(3)根据事故类型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应注意防止救援过程中产生次生伤害事故;(4)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影响救援工作开展的道路、井巷工程、供电系统、通风系统、供排水系统等各相关系统,努力创造事故救援的有利条件;(5)关闭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场所及其影响区域,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各项活动以及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6)迅速调集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医疗救援保障及食物、饮用水,尽快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需保障;(7)保护事故现场和物证收集,非救险工作所必需时不得破坏与事故有关的现场及所有物证,尽可能进行现场拍照、录像;(8)矿井井口、进入露天矿山的通道、火区灾区入口等重要部位要实行专人值守,未经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9)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4.3.2不同事故类型应急处置措施坍塌滑坡、采空区塌陷、冒顶片帮、透水、中毒窒息、火灾、爆炸、坠罐跑车、尾矿库溃坝、排土场坍塌滑坡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措施和注意事项详见附件8.2。4.4信息发布指挥部负责较大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事故的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37— 各类信息要按规定经相应级别的有关部门核实、审批后,按批准的范围进行发布。信息的发布要遵循公开、透明、及时的原则,事故关键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发布的信息。指挥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登记核实举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1)事故基本情况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2)应急救援工作成效;(3)上级政府的批示;(4)下一步的计划;(5)需要澄清的问题。对于跨县(市、区)、涉及部门较多、影响较大的非煤矿山事故,由宣传报道组协调主流媒体及时开播指挥部提供的事故信息。4.5应急结束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对于继续救援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组织研究,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教,直至救援任务完成。—37— 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或救援任务完成,在经专家组论证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指挥部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经应急救援指挥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由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要组织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产生的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5.2清点工作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5.3总结与评估指挥部要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作为事故调查的重要参与依据之一。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应急处置组织、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救援成效、经验教训、相关建议等。6.保障措施6.1通信与信息保障—37—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各组成单位的联系方式,并要确保联络畅通和及时更新。市安监局24小时值班电话:0599-8831760。发生一切紧急情况求救电话:各级公安(110、122),消防(119),医疗急救中心(120),电力抢修(95598),环境污染事故(12369),安全隐患举报电话(12350)省委总值班室电话:0591-87021215、87854278传真:0591-87827767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591-87021324、87837979传真:0591-87855770省安监局电话:0591-87521854、87668561传真:0591-87548643市委总值班室电话:0599-8834412传真:0599-8855328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599-8832830传真:0599-8873919市安监局电话:0599-8831760传真:0599-8861029事故发生地通信线路中断,通信办要及时协调有关基础电信运营公司组织抢修恢复,同时尽快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畅,努力保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6.2应急保障6.2.1救援装备保障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装备。非煤矿山企业和各级政府根据本企业、本地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特点,建立和依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6.2.2物资保障—37— 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物资和装备。6.2.3交通运输保障事故发生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保证应急人员、应急交通工具、应急物资优先通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6.2.4医疗卫生保障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卫计委应当加强急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督促医疗卫生单位配备相应的矿山医疗救治药物、器材,开展人员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6.3应急经费保障应急救援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做好事故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对需要由财政负担的事故应急救援资金,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有关专业救援队伍和矿山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与保障。7.预案管理7.1培训与宣传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37— 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7.2预案演练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演练和评估工作。7.3预案修订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和评审。在下列情况下,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7.4预案实施本预案发至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由市政府安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附件8.1南平市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37— 8.2不同事故类型事故应急处置措施8.3危险性分析8.1南平市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37— 8.2不同事故类型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37— 8.2.1坍塌滑坡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8.2.1.1技术措施 (1)查明坍塌滑坡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及其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2)查明被坍塌滑坡事故埋压、围困人员的可能位置和数量; (3)查明坍塌滑坡事故发生地点的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边坡技术参数等相关影响因素; (4)查明坍塌滑坡事故发生地点可能存在的其它坍塌滑坡体及浮石、危石等危险源; (5)确定救援方案; (6)分析坍塌滑坡事故发生原因,确定清除坍塌滑坡体等危险源的技术方案与具体方法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 (7)落实矿山可用的抢险设备、物资及需要外部调配的设备与相关物资。 8.2.1.2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地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设备、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专人检查、监视事故发生区域边坡稳定情况,预防因二次坍塌滑坡事件扩大事故; (4)防止已撤离人员回到坍塌滑坡影响区内。 8.2.2采空区塌陷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8.2.2.1技术措施 —37— (1)查明采空区塌陷或大面积地压发生地点的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井下采空区分布及其参数等相关影响因素; (2)查明被采空区塌陷或地压事故埋压、围困、冲击波造成的可能位置和人员数量; (3)查明采空区塌陷或大面积地压发生的具体位置及其可能扩大的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4)查明采空区塌陷或地压事故发生地点可能存在的其它坍塌、陷落等危险因素; (5)确定救援方案; (6)分析采空区塌陷或地压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防止采空区塌陷危害进一步扩大的技术方案、具体方法及相应安全措施; (7)落实矿山可用的抢险设备、物资及需要外部调配的设备与相关物资。 8.2.2.2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地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若是地压事故,应注意发生地之外由于冲击波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设备、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专人检查、监视事故发生区域稳定情况,预防因采空区进一步塌陷扩大事故;塌陷至地表的,应重视地表的环境条件及对井下的影响; (4)防止已撤离人员回到塌陷影响区内。 8.2.3冒顶片帮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37— 8.2.3.1技术措施 (1)查明冒顶片帮事故发生地点及其周边的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相关井巷参数等影响因素; (2)查明冒顶片帮事故发生的原因、具体位置及其影响范围; (3)根据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等各有关资料,查明被埋压、围困人员的可能位置和数量; (4)确定救援方案; (5)加强矿井通风,根据现场情况启用压风自救及供水施救设施,向受困人员供给新鲜空气及饮用水; (6)确定清除危险源的基本方法、技术方案与相应安全措施; (7)加强巷道支护,清理出抢救人员的通道,必要时可开掘通向遇险人员的专用巷道; (8)落实矿山可用的抢险设备、物资及需要外部调配的设备与相关物资。 8.2.3.2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地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救险过程中清理坍塌堵塞物时,禁用爆破的方法处理阻碍的大块岩石,若因大块岩石、木柱、金属网架等物压住受困人员时,可用石块、木头等支撑使其稳定,也可用千斤顶、液压起重器、液压剪等工具进行处理,慎用镐刨、锤砸等方法扒人或破解岩石,防止伤害遇险人员; —37— (4)设专人检查、监视顶板及侧帮岩体稳定情况,注意观测顶板来压预兆,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8.2.4透水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8.2.4.1技术措施 (1)查明透水点周边的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与地表等相关水体的水力联系等情况; (2)查明透水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原因、涌水来源、涌水量及其影响范围; (3)核实矿井最大排水能力、短期内可能增加的排水设备、需要外部调配的排水设备; (4)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5)根据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等各有关资料,确定受困人员位置及数量; (6)确定救援方案; (7)做好供电保障工作,确保满足井下排水及其它救援用电需要; (8)加强矿井通风,根据现场情况启用压风自救及供水施救设施,向受困人员供给新鲜空气及饮用水; (9)判明水源情况,适时关闭巷道防水闸门及其它防控水闸门等,保证排水设备不被淹没; (10)根据水位上升等相关情况,分析决定是否切断受灾地点的供电电源,防止水中带电伤人。 8.2.4.2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地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37—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专人检查、监视透水矿井外部水系状况,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外部水源灌入井下。 8.2.5中毒窒息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8.2.5.1技术措施 (1)查明中毒窒息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原因和可能受到的影响范围; (2)加强矿井通风、必要时井下受困及相关人员启用压风自救系统; (3)确定救援方案; (4)检测查明中毒窒息有毒、有害气体的来源和存在的部位,修复被破坏的通风系统; (5)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反风措施,及时撤出因采用反风措施而可能受到有毒、有害气体威胁的相关人员; (6)确定清除产生中毒窒息事故的有毒、有害气体的基本方法、技术方案、安全措施; (7)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8.2.5.2注意事项 (1)组织安全地撤出影响区内的遇险人员,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施救人员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或正压空气呼吸机,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37— (4)专人检测中毒窒息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影响区有害气体浓度等情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8.2.6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8.2.6.1技术措施 (1)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火源性质及其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2)查明受火灾事故影响尚未撤出人员的可能位置和数量; (3)根据火源部位、性质、影响范围,及时切断灾区电源,减少次生灾害的发生; (4)明确通风线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采取反风措施,防止火区和火灾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向其它区域蔓延; (5)确定救援方案; (6)查明火灾区可燃物性质和数量,搬离火区周边易燃物资,控制火区范围; (7)调取当地气象预报资料,分析风、水等影响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8)依据着火位置和燃烧物质的不同,选用相应的灭火方法; (9)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8.2.6.2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地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施救人员必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或正压空气呼吸机,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3)专人严密监测有毒、有害气体及风流的变化,防止出现次生、衍生事故。 —37— 8.2.7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8.2.7.1技术措施 (1)确定爆炸事故发生的地点和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2)切断事故发生地点的电源,防止救援过程中次生伤害的发生; (3)查明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特别注意要查明有无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火源、有毒有害气体及液体泄漏等危险物品,并予以排除,注意查明周边井巷工程、边坡、岩体稳定情况,保障救援过程的安全; (4)确定救援方案; (5)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爆炸后次生的危险有害因素。对于露天矿山,应注意火灾、有毒有害气体、边坡坍塌、残留爆炸物等危害的产生;对于地下矿山,应注意火灾、透水、有毒有害气体、采空区塌陷、冒顶片帮、残留爆炸物等危害的产生; (6)明确地下矿山通风线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采取反风措施,防止爆炸产生的火灾及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向其它区域蔓延; (7)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8.2.7.2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地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专人检查、监视事故发生区域周边采场、边坡、空区等稳定情况,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37— (4)防止与救援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内。 8.2.8坠罐跑车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8.2.8.1技术措施 (1)迅速组织井下其他人员(排水工作人员除外)从第二安全出口撤出,回到地面安全区域; (2)查明坠罐/跑车事故对提升系统、井巷工程、供电线路、压风管道、排水管道、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线的破坏情况;必要时井下断电、关停压风、暂停排水等; (3)减少事故井巷的进风量,降低风速,为抢险、救灾创造安全环境; (4)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5)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6)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7)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8.2.8.2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地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周边情况,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8.2.9尾矿库溃坝事故处置措施 8.2.9.1技术措施 (1)确定事故发生的影响范围; —37— (2)迅速组织撤出尾矿库漫堤/溃坝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和其他人员; (3)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引发次生的安全事故和环境灾难; (4)查看原设计有关资料,掌握事故尾矿库的水文地质条件、排洪系统、筑坝材料特征、气候条件等; (5)根据尾矿库所在区域,救援专家进行技术分析,制定科学的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6)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7)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影响,监测事故下游水质情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8.2.9.2注意事项 (1)在抢险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控尾矿库水位变化状况,防止发生事故的扩大。 (2)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二次伤亡。 8.2.10排土场滑坡和泥石流事故处置措施 8.2.10.1技术措施 (1)迅速组织撤离排土场下游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和其他人员,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查明排土场排水系统排水不畅或排洪通道堵塞情况,在保证抢险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组织力量进行疏通,恢复通道原有的排洪功能; —37— (3)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引发次生的安全事故和环境灾难; (4)掌握受影响的排土场的水文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及排土场相关技术参数; (5)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6)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7)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8.2.10.2注意事项: (1)在抢险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控来水变化状况,监测事故下游水质情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2)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二次伤亡。 8.3危险性分析 8.3.1非煤矿山主要危险类型 引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较多,可能引发重大(Ⅱ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类型主要包括: (1)地下矿山:冒顶片帮、采空区塌陷、透水、中毒和窒息、火灾、民爆器材爆炸、放炮、提升系统的坠罐/跑车等; (2)露天矿山:坍塌滑坡、民爆器材爆炸、放炮等; (3)尾矿库:坍塌滑坡、洪水漫堤/溃坝等; (4)排土场:坍塌滑坡、泥石流等。 8.3.2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 8.3.2.1全市非煤矿山基本情况 —37— 我市非煤矿山数量多、规模小,总体呈现点多面广的局势,以中小型矿山为主,截止2016年6月,我市非煤矿山91座,其中地下矿山57座、露天矿山34座。大中型非煤矿山7座,其中地下矿山6座,露天矿山1座。尾矿库49座,三等别库1座,其余为四等、五等别库;四等别及以下下游1Km范围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有6座。8.3.2.2风险分析 我市大中型地下矿山主要分布在政和、建阳、浦城、邵武等县(市、区)。当班井下作业人员超过10人以上的矿山主要分布在政和、建阳、浦城、邵武等地。大中型地下矿山其下井作业人数较多,一旦发生冒顶片帮、透水、火灾爆炸、中毒窒息以及坠罐跑车等事故,容易造成多人被困、群死群伤,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大中型露天矿山主要分布在顺昌、浦城等县(市、区)。此类非煤矿山,边帮较高,爆破量较大,发生大面积坍塌、滑坡、放炮事故的可能性较大,容易构成生产安全事故。三等别尾矿库1座分布在浦城,四等别及以下下游情况复杂的尾矿库主要分布在延平、建阳、邵武、顺昌、政和5县(市、区)。等别较高的尾矿库或排土场,库容量及势能较大,容易发生洪水漫堤(溃坝)、大面积坍塌滑坡和泥石流等事故,对下游区域人员或建构(筑)造成严重危害,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我市非煤矿山分布区域、矿山生产规模,尾矿库等别、尾矿库和排土场下游情况等条件分析,可能引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主要有政和、建阳、浦城、邵武、延平、建瓯等县(市、区);其它县(市、区)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相对较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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