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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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江苏省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暂行)》征求意见的通知苏卫医便〔2010〕10号  各市卫生局医政处、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加强全省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从2001年开始,我厅启动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印发了《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标准》)和《江苏省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2007年,我厅对原《试行标准》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江苏省省级临床重

2、点专科评分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暂行标准》)。近几年来,按照《暂行规定》和《暂行标准》,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促进了全省整体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但医学科学技术发展迅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不断规范,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暂行规定》和《暂行标准》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亟待修订和完善。现将《暂行规定》和《暂行标准》下发各地、各医院征求意见(请从www.jswst.gov.cn医政管理子栏目中下载),请认真组织有关三级医院进行学习和讨论,并将书面意见与2010年3月10日前报我处。  联

3、系人:高鹏,程福珍;联系电话:025-83620807,83620812;传真电话:025-83620810;电子信箱:yzc@jswst.gov.cn。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抄送:无锡市医管中心、中大医院、江大附院、省口腔医院附件1:江苏省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加快人才培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特指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定,经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评审、确认的二、三级临床专科、部分一级临床专科及少

4、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医学专科。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三级医院。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确认、监管工作。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省卫生厅,根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负责辖区内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建设与监管工作。  三级医院负责本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制定专科建设与发展计划,并组织落实。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必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保持学术、技术水平的省内先进地位,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带动本院其它专科及全省本专科共同发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凡经省卫生厅评

5、审、确认的三级医院,其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定及当地专科发展规划和方向的二、三级临床专科、部分一级临床专科、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医学专科,对照《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自评合格,可以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  第六条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㈠能独立并常规开展卫生部等级医院评审细则附件中一般科室和临床重点专科规定的诊疗技术及项目,整体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先进行列。  ㈡具有独立开展与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诊疗技术发展相适应的实验研究能力。  ㈢学科带头人在国内或省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在专科发展

6、中能起领头作用。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比例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  ㈣具有满足本专科业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第七条除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条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  ㈠临床科室病床数<20张;  ㈡临床科室病床使用率<85%;  ㈢独立开展的必备诊疗技术项目小于总数的95%;  ㈣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且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科室;或虽妥善处理,但期限未满三年的;  ㈤科室业务技术不能带动医院其他临床科室技术发展的。  第八条凡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医院,必须填写《江苏省省

7、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书》一式6份。市属三级医院需经所在市卫生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市卫生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卫生厅;部、省属三级医院直接报送省卫生厅。第三章评审  第九条省卫生厅根据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发展的需要和条件,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  第十条省卫生厅制定《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并据此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分专业组初审和现场测评两个阶段。省卫生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业组,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专科,省卫生厅再聘请专家进行现场测评。  第十二条根据《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

8、条例〉办法》规定,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医院需缴纳一定的评审费。第四章确认  第十三条省卫生厅根据初审意见和现场测评结果,结合全省实际,确定合格线,对合格线以上的专科,发文予以确认或颁发“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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