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财务管理的改进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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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分机构财务管理的改进及对策  【摘要】本文主要围绕着总分机构企业的财务管理措施展开,分别从授权控制、预算控制、会计核算以及审计控制等方面提出相关管理控制的对策;今年是《新办法》在总分机构实施的第一年,本文参照《原办法》介绍并分析出其中的变动,并结合相关资料提出了在财务管理方面以及税务处理上的改变及相关对策的见解。  【关键词】总分机构财务管理税务处理  一、引言  企业为了发展或者市场经营布局的需要,成立的没有法人地位的分公司,而分公司须在总公司的直接领导下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但其又具有普通子公司的特性,总公司授予其经营管理权作为总公司的一个独立单位进行运作。分公司则不属

2、于独立法人,在外地设立分公司程序相对简单,在核算和纳税形式上分公司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交纳所得税。税收优惠上,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总分机构企业一般涉及到跨区区域的分布,因而常常会出现因地区性而带来财务、税务方面的问题,需要企业管理者对于总分机构的财务管理予以充分考虑,达到既管理有序、高效的目的。  二、总分机构财务基础管理的措施  (一)授权控制  分公司在授权范围以外的财务事项要依据总、分公司之间的授权控制制度执行方可生效;其中两项相对重要

3、的财务授权控制是资产管理、资金支出;对于前者,资产管理的授权是自然产生的不完全授权以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用途,使资产可以保值增值或者经营资产而创造利润,应限制分公司在资产处置上的权力;而对于后者的授权使得分支机构拥有部分财务支配的权力,但会根据分公司分权程度的不同而产生差异,分权程度很大的公司可以按模拟法人的方式运作而拥有完全的资金支出审批权,但在非正常情况的大量资金支出如:资产处理、技术改造、大额合同或预算的变动等仍须报请总机构审批,而若分公司享有的财务管理分权程度非常小,则分公司应车间的方式运作而只得到生产、技术方面的授权,资金支出审批权的限额也直分小,总机构通常会

4、在事前实行预算制度是对分支机构的资金支出的监督与了解,而事中事后的监督与控制则需要依靠健全的会计核算和控制制度对各分支机构进行合理的资金调配加以实现。  (二)预算管理  总机构须在年度预算前向分支机构协商以确定其利润目标,以量化标准实现对分公司权、责、利的分配,分公司应据此计划下一年生产经营。预算控制的核心是责、权、利体系,因而须保证企业在各个层次的责、权、利的有效性;总机构须考查分支机构的年度经营目标,并以合理的人事薪酬制度激励、约束各个分支机构的经营效益。  (三)会计核算  各分支机构须按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与控制,而总机构对分支机构有两种会计核算方式

5、,集中于总公司或者下放到分公司;前者可以保证总机构对企业的所有财务信息及时有获取与掌握,易于管理而不利于调动分支机构的积极性;而后者与之相反,能够激励分公司积极性但不利于总支机构对各个分公司财务信息的了解,并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审计成本,因而在这种核算方下须由总机构集中的会计人员下放到各个分支机构进行财务核算,可利用网络平台构建总分机构的财务系统,保证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的会计算信息的了解。  总分机构在会计核算时,对往来业务的核算的内容、范围及实施方式则相对灵活。通常总分机构往来事项采用成本计价核算,若采用高于成本价的价格计价时,需增设“未实现利润”科目以核算转移价格

6、与成本间的差值;而若有期初存货,为了调整合并会计报表的“主营业务成本”,则需增设“拨交分部商品”、“总部拨来商品”等科目作为“商品采购”科目的抵减科目。  三、总分机构税务管理的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在去年12月27日发布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于今年1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而《新办法》中某些方面的规定,如:分公司在办理企业所得税费的申报、总分公司在查补税款确认的申报以及税款分摊比例的计算口径等与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生了明显的改变,主要有:  (一)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

7、总额的确认时间  《新办法》规定,将各省市分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以及资产总额由《原办法》规定的将这三项因素前年度改为上年度统一确定计算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并依旧实行按其50%在各分机构的分摊;另外,《新办法》里的“三因素”之一的营业收入即是《原办法》的经营收入,虽然名称发生了变化,但这二者的该收入的界定范围是相同。  (二)汇总清算方式  《原办法》规定总分机构的税费由总机构统一进行汇清缴而各分支机构不得参与其中;总分机构的全部应纳税额由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据公司的汇总计算对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已预缴的税款进行扣除,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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