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支机构及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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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分支机构母子公司业务涉税问题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所得税的基本模式。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二、总分支机构总分支机构税收管理跨省市或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或省内跨市(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

2、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统一计算:居民企业(总机构)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各级分支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二级以下汇总到二级),应按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减总机构

3、、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涉税事项处理资产转让问题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虽属于法人企业内部资产转移,企业仍应按规定进行各级机构的资产核算。(涉及分配比例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的确认)资产在跨区域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若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存货),则应按规定进行增值税处理,计提销项税金并开具发票。无形资产属于营业税应税范畴,不属国税普通发票开具范围。管理费

4、用问题总、分支机构支付的管理费通过汇总纳税解决企业归集管理费用,或在总分支机构间进行分配,均属于企业内部核算问题。如:管理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总分支机构间的资金往来属于内部资金调拨(往来),不进行所得税处理。研发费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该项政策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应按总机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但不需单独进行税收优惠处理,如:项目立项管理形成资产,总分支机构间或分支机构间不存在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税收优惠管理资产损失的处理企业实

5、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审批扣除的损失企业捆绑

6、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其他资产损失按属地审批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管辖的省级税务机关划分的审批权限,就地申请审批。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其他税收优惠企业发生的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应在总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如:专用设备抵免,必须计算出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后,方可按规定进行抵免处理分支机构根据政

7、策规定不能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三、母子公司均为法人,为居民纳税人与总分支机构有本质区别(分支机构为非法人单位)关联方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8、。(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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