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所得税管理存在的总题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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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分机构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施行改变了我国过去以企业是否独立核算为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征管模式,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既以是否为企业独立法人来确定纳税及征管方式。这一改变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其先进性、合理性,可操作性通过二年多的运行得到了有效的验证,但是就其个别条款的细化仍有探讨的必要,如总分机构所得税管理尚存在一些问题须研究,并应就此问题探讨相应

2、的解决办法及对策。现就总分机构所得税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做如下探讨:一、存在问题(-)总分机构管理规定偏重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对省内跨地、市(区县)企业重视不够。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分别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纳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纳税。因此也就出现了税收征收管理、税款缴纳、纳税申报,汇算清缴以及可能出现的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也就此下发了国税发(2008)28号文件,既《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3、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既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也就是说该办法仅适用于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市),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地方国、地税部门联合制定。虽然是较好地考虑了地方具体情况,便于制定更为切合实际的征管办法。但是也导致相关地区规定出台滞后,而且地域特征明显,可能限制总分企业发展。一些企业已设分支机构,或将要设

4、立分支机构企业无所适从,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给出权威解释。严重影响一些企业发展,对税收征管也带来一定程度不便。(二)分级管理有待完善根据《办法》第三条及第五条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纳税、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所谓“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据此规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问题在于总机构受各地分支机构距离远近,信息传达是否及时准确、是否反映真实情况待方方面面影响。给主管税务机关管理

5、,掌握真实情况带来不便。主管税务机关,尤其是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监管权限不足,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限制因素,监管效能不高,税法的刚性难以体现。同样各地税务分支机构也对当地企业分支机构管理存在盲人摸象之感,只能被动接受分支机构的申报信息,由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需要进行预缴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对之监管则无明文规定,实际情况是大都视同普通企业加以管理,听之任之,存在管理死角,有税款流失的隐患。因其无法了解企业整体情况,加之企业所得税高度的集中性、复杂性,给税收征管带来更大难度,虽然整体税收无影响,但对地区税源却有严重影响,甚至会影响当地税收收入和财政调库数,使

6、主税务机关监管难度加大。而且根据《办法》第九规定: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度的提高使得基层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流于形式,使总、分机构互相推托,真相难明。尽管《办法》规定了税款分摊方法,但也不能彻底解决监管漏洞。因此,完善制定更为切实,高效、方便的总、分机构管理办法问题显得尤为突出O5Tr(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计算易于人为调控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分支机构应摊所得税的比例,按规定计算

7、公式计算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由于各分支机构都是在总机构统一领导、组织下运营,故极易人为调控上述指标在分支机构分布,从而引发税源在地区间转移。造成地方上产生税收利益纷争,阻碍企业生产营销扩展。如果处理不好也会引发诸多矛盾,影响地区繁荣和企业发展。(四)财产损失监管存在不确定因素《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由于只能是二级以上分支机构参加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三级以下企业所在地区,将不预缴税款,也就不可能有“财政调库”,所以财产损失鉴定可能会被企业

8、和当地税务机关忽视,间接影响税款入库。可能造成财产损失政策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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