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出土的秦简看秦律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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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出土的秦简看秦律的合理性摘要: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秦,其历史地位非常重要,而秦崇尚法治,故秦律的重要性可想而知。但秦律已失,历来正史又记载较少,故千百年来难窥秦律之全貌。但随着近年来考古工作的不断发展,大量关于秦律的竹简木简的出现,为我们全面而准确的认识秦律提供了很好的资料,从这些出土的秦简看秦的法律,会使我们认识到在秦的“严刑峻法”的背后还有秦的法律的合理性因素的存在,从而亦有利于我们了解秦的历史。关键词:秦简;秦代;秦的法律;合理因素瞿同祖指出:“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

2、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其密切。”而据载,秦信奉法家学说,崇尚法治。因此,作为秦朝规范人们生活和治理国家的秦律,其历史地位的重要性就可想而知了。但秦律早已散佚,师承其精神实质的历代法典制定者,惧于“暴秦酷法”的恶名,对秦律细节在历代官修正史中往往讳莫如深,避而不谈,致使人们千百年来难窥秦律之全貌。直到1975年12月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11号墓竹简出土后,这种情况才有所改观。该墓出土了一千一百五十余枚竹简,除《编年记》、《日书》两种外,均为秦律文书,这是人们第一次发现秦简,也是秦律的一次大发现。随

3、后的秦简中关于秦律的有1979年四川省青川县郝家坪50号墓发掘出土的两件木牍。1989年湖北云梦龙岗六号秦墓出土木简一百五十余枚、木简一枚,以法律文书为主,是继云梦秦简之后的又一次重要的秦简发现。2002年6月3日在湖南龙山里耶古城址一号井开始发现有文字的秦简。现在里耶秦简仍在整理之中,但仍能从当前发表的一些简报及研究初探成果中窥见秦律的斑斑印迹。秦行“严刑峻法”固然是无可争辩的事实,甚至有时将刑用到极滥地步,秦末便是。但若仅以此结论秦代法律,就远远不能概括秦律的历史全貌,不能全面的评价秦律,亦不能于历史联系中作出正确判断,故本文试图从近年来出土

4、的大量有关秦律的竹简、木简及其一些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更多的展示给人们秦律的一些较为合理的因素,展示那些隐藏在酷法背后的,在当时特定的复杂历史条件下也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合理因素的秦律,以便人们更好的了解秦律。一、秦的法律的渊源当然,一种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备都有其历史渊源,因此首先应该明确秦律的渊源。秦国在秦孝公时期(前361-前338),商鞅进行变法,改法为律。而关于秦律的渊源历来也是众说纷纭。一般认为,秦律因袭魏律,《晋书·刑法志》言: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六篇,商鞅受之相秦。”陶希圣则认为秦律完全因袭三晋的制度。陶希圣.秦用晋法汉行周道[J].食

5、货(复刊),3(2).1.高敏认为,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六篇,“商君受之以相秦”,并“改法为律”,这似乎是说秦律直接承自魏律。至于商鞅秦律与出土秦律的关系则表现为出土《秦律》是在商鞅《秦律》的基础上经过发展、补充和积累而成,是商鞅《秦律》的直接延续,其基本精神和阶级实质则是完全一致的高敏.商鞅〈秦律〉与睡虎地〈秦律〉的区别和联系[M].台湾:万卷楼图书有限公司,2000.;钱穆也曾说:“商鞅不过携带东方之新空气,至西方如法炮制,使西方人赶上东方一步。”钱穆.黄帝秦汉史[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101.杨宽说:“秦孝公

6、起用卫鞅变法,颁布《法经》作秦律。”杨宽.战国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603.蔡枢衡说:“第8页《秦律》六篇同《法经》。”蔡枢衡.中国刑法史[M].广西: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100.而张金光则说:“秦制、秦律自成体系的,且是最勇于、善于学习并且大量学习域外经验的,因之才有了它的大创造。”张金光.重评秦文化的历史地位[J].周秦汉唐文化研究,2004.第三辑.41-63.这些都是比较有代表性的说法,其说总可以归结为两句话,一者认为秦律乃是《法经》六篇的翻版,亦即秦制大抵是移植的魏国的制度,或者主要移植的外来制度。另一者认为秦

7、制、秦律与传言之所谓《法经》对比观之,无论就其形式或内容的整体体系而言,二者都是格格不入的,因而秦制、秦律是自创的。而睡虎地秦简中《为吏之道》的第五栏末尾附抄了两条魏国律文“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棄邑居(野),入人孤寡,徼人婦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來,(假)門逆呂(旅),贅後父,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宇。三(世)之後,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慮贅某叟之乃(仍)孫。魏戶律”“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將軍:(假)門逆(旅),贅後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殺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從軍,將

8、軍勿恤視。享(烹)牛食士,賜之參飯而勿鼠(予)殽。攻城用其不足,將軍以堙豪(壕)。魏奔命律”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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