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制度在建筑施工合同中的运用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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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势变更制度在建筑施工合同中的运用大家好!我是四川省住建厅驻外建管处(四川建设劳务开发服务中心)、四川省建筑业协会人才专委员会法律顾问张笛律师。现在我给大家讲的内容是情势变更制度在建筑施工合同中的运用。为了深入理解情势变更制度,首先我们还是先来看一起案例-山东建筑领域情势变更诉讼第一案。  2008年4月,济南某公司与中建六局签订了厂房、办公楼建设施工合同,合同采取固定价格形式,总定价1966万元。随后,中建六局通过其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六局二公司)和其山东分公司,将该工程交给刘女士。  双方约定

2、共同完成施工任务,“甲方负责工程管理,乙方(刘女士)负责工程施工与发包人结算、协调关系、资金筹措等,工程盈亏由乙方自负”。刘女士从2008年4月,进入工地施工,前几个月进展很顺利。但从2008年7月起,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虽然发包方一直按工程进度拨款,但已远不够用。比如钢筋,投标价是每吨3000多元,但7月进货时,每吨已高达6800元。合同总的包干价是1966万元,到2008年12月停工时,请人核算了工程实际造价,已达到3000万左右。不得已,刘女士开始垫款,前后垫了几百万,一直到2008年12月不得已停工。到

3、2008年12月停工时,工程已基本完工,只剩下路面、绿化等收尾性工程了。    刘女士多次找中建六局二公司、山东分公司和发包方协商,要求调价。在2008年7月16日中建六局发给发包方的一份“工作联系单”中列举了一些主要材料的价格。中建六局因而要求,发包方能对原合同中关于材料价格的约定进行变更。在2008年12月8日,由中建六局山东分公司发给发包方的一份“工作联系单”中提到,2008年11月底,施工方对工程造价进行了核算,“本工程的实际成本价为2986万元”。但发包方不同意按工程的实际造价结算,双方进入了诉讼程

4、序。  刘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此案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刘女士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情势变更制度不可滥用,要严格区分变更的情势与正常的市场风险之间的区别。最高法要求:必须正确理解、适用情势变更,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这个案件中,涉及到我们实践中一个比较新的制度:情势变更。一情势变更制度概念、历史沿革、学术争议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

5、09〕5号,2009年4月24日公布,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制度,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就是“情势变更”制度。情势变更制度的出台可以说是一波三折。我个人认为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发展的历史沿革有两个10年,一个是1989年-1999年初,另一个10年是19

6、99年-2009年。1989年-1999年初,这10年司法实践中开始普遍适用情势变更这一制度。7武汉市煤气公司与重庆检测仪表厂技术转让协作合同案是我国最早的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案例。基本案情是:重庆检测仪表厂向武汉市煤气公司煤气公司订立了《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和《关于J2.5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主要内容是:仪表厂向煤气公司供给国产J2.5煤气表散件70000套,货到经煤气公司验收后10日内由银行托收承付。此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物价大幅度上涨,生产煤气表散件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由签订合同时国家定

7、价为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000元,铝外壳的售价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1元。为此,仪表厂多次与煤气公司协商,请求变更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但双方协商未果。仪表厂遂于1988年9月起停止向煤气公司供应煤气表散件。同年11月23日,煤气公司向仪表厂发函指出,要求仪表厂全面履行合同。仪表厂于同年12月20日复函煤气公司说明:若继续按原合同价格及数量履行,本厂将要承担因原材料、外协件涨价所造成的高达1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这绝非是工厂内部所能消化得了的。煤气公司于1989年5月19日向武汉市中级

8、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于1992年达成调解协议:一、双方终止上述技术转让合同及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二、煤气公司应退还仪表厂相关实物和材料款。其他损失仪表厂自行承担;三,仪表厂一次性补偿煤气公司21万元。此后在最高院的答复中明确的提到由于发生情势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原合同约定显然有失公平,可以进行变更。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又提到了情势变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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