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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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商法》复习资料第1章:绪论1、海商法的概念及特点:概念: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称特点:涉外性、技术性、特殊性2、海商法的形式: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航运惯例、其他(判例、海商法学说及法理主张)第2章:船舶物权1、船舶的组成部分:船体、船机和属具。2、船舶的性质:1)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2)船舶是动产,但按不动产来出来3)船舶是不可分物,但各部分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价值3、船舶物权的种类: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4、船舶所有权的公示方法:是动产,但价值大

2、,交易不甚频繁,因此将登记规定为船舶所有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在发生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时,如果没有完成相应的登记,则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而对善意的第三人,则不发生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5、船舶担保物权:受偿的先后顺序: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一般担保物权6、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7、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公法上的没收、征收、捕获等;私法上的建造和订造。是一种与船舶转让无关的取得方式

3、。继受取得:(二手船)购买、接受赠与、接受保险委付等。是一种以船舶转让为基础的取得方式。8、船舶所有权的灭失情况:①公法上的没收、征用、捕获等②船舶灭失,包括沉没、失踪、拆解等③船舶转让,包括赠与、出售及保险委付④船舶被法院拍卖9、船舶抵押权的特点:从属性(存在上的从属性、处分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特定性、顺序性、追及性、公示性、意定性、限定性、10.船舶抵押权的灭失原因: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如债的履行、抵消、免除等);因行使而消灭(无论其担保的债权是否得到全部的受偿);因

4、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11、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种类:一般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诉讼费、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港口规费、船长,船员的劳动报酬、救助报酬、船方的共同海损分摊、清除障碍物、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财产灭失和损坏、船长垫支我国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

5、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12、船舶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担保法》:折价、拍卖、变卖《海商法》:法院拍卖第3章:船员1、船员概念: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船员要件:取得船员资格证、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受船长指挥,且服务于船上2、特免证明:指中国籍船舶在国外港口遇到在职船员死亡或其他持证船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的特殊情况而需要补充职位时,船员所服务的公司向海事管理机构临时申请由下一级船员接任的证明。特点:1必须是直接的下一级船员

6、接任,不可跳级接任2船舶必须在国外,并且是临时的,一旦回国则取消。3高级船员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船长、轮机长不超过3个月4任何情况下,不得签发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的特免证明3、船长的定义:船长是指依法取得船员资格,取得适任证书并受船舶所有人雇佣或聘任,主管船上的行政和技术事物的人,是船舶上的最高负责人。职能:管理职能(技术领导职能)、司法职能(警察职能)、公证职能、紧急处分职能、代理职能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1、承运人: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指接受承运人委

7、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无船承运人:指不拥有船舶,但以承运人身份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服务的人,不包括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托运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发货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收货人: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妥善和谨慎的管理货物、船舶不进行不合理的绕航、在约定的时间内和在卸货港交付货物3、船舶适航的判断

8、标准:适船、适人、适货、适航4、船舶适航的责任期间:开行前或开航当时承运人责任期间:对集装箱货物:从装货港接受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非集装箱货物: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货物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对“装前卸后”,承托双方可以另立协议5、承运人免责事项:(结合具体案例)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即通常所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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