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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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比较研究  摘要:英美两国虽然同属于英美法系,但是不同的价值取向使英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走上不同的发展道路。在排除范围上,英美两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非法实物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和毒树之果存在较大差异。  关键词:英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英国与美国同属于英美法系,美国的法律受英国法律影响较大,其刑事法律与程序由英国普通法演变而来,并且保留了许多普通法原则。但是数百年来,两国均遵循自己的发展之路,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美国没有照搬英国模式,而是独立创立和发展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包括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言词证据以及在非法取得的言词证

2、据的基础上获得的实物证据即"毒树之果",英美两国对三类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不尽相同。  一、非法实物证据  (一)美国  在美国,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主要指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规定而取得的证据,即因非法逮捕、搜查和扣押所获得的证据。美国对逮捕、搜查和扣押程序制定了详细具体的内容,如果未遵守这些程序规定就视为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以此得来的证据就要坚决予以排除。  违反正当程序获得的非法证据也在排除的范围。所谓违反正当程序主要是指违反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的规定,第六修正案包含了被告人的五种权利,其中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就是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得到律师帮助的

3、权利是指在诉讼的关键环节被告人有权得到律师的帮助,而不是意味着在诉讼过程的任何阶段被告人都能获得律师的帮助,这具有不可操作性。如果在关键程序中被告人没有放弃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但是律师却不在场,那么在这些程序中获得的证据将被排除使用。另外,违反了《联邦证据规则》第12条和第41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规定而取得的实物证据都在排除范围。  (二)英国  英国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范围远不如美国那么广,在英国法律中,对被告及其私人场所进行搜查发现的证据是可以采纳的,而美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是此类证据完全不得采纳,即使最后证明被告有罪。1996年女王诉可汗(苏丹)一案中诸项严重

4、罪行的证据都是通过秘密"窃听"即在可汗家中非法安装窃听设备而采集的,而上议院驳回了公民住所不受侵犯、应自动排除通过非法窃听取证所得的主张。因为,在英国法官看来如果非法搜查的证据不能被用作指控被告的证据,是对实体正义的背叛,对司法活动也将是一个危险的障碍。[1]虽然此类证据一般可以采纳,但是有两个重要前提:一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非法获得的证据是不予以采纳的,包括在压制下获得的供述以及在任意地点刑讯所获证据;二是根据1984年《警务和刑事证据法》第78条,刑事法庭和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可以排除任何可能损害审判公正的检方证据,包括法定界定为可采纳的证据。  二、非法言词证据  在英国和

5、美国法律中,非法获得的供述都要予以排除,这点两国的做法是一样的。但是怎样的不公平行为或非法行为使得供述不可采信呢?两国法律对此有不同的规定。  (一)英国  英国1984年出台的《警务与刑事证据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供述不得加以采纳用于指证被告若它是或可能是(a)通过压制作供者而得;或(b)因作供当时情境下的任何言行而导致其可能被视作不可信。这样的供述"尽管可能属实"依然不得采纳,也就是说即使事实查证其为真也不能采纳该供述。第76条第2款中的"压制"包括"刑讯、非人道或侮辱性待遇以及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无论是否构成刑讯)"和"以刁难、严苛或不义的方式行使权威或权力;对当事人、

6、下属等不公或虐待,或是施加不合理或不公的负担。"1995年布鲁特诉公诉人一案中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认为,在文莱进行的多次审问中,对某些级别的嫌犯蒙面和戴拷。即使尚未构成刑讯,仍是符合普通法定义的"明确的压制行为"。即使是非压制性的行为,若具备可能导致不可信供述的性质,则该供述证据仍有可能被判不得采纳。这包括在嫌犯酒醉时取供或欺瞒嫌犯证据对其的不利程度并给出减刑条件以换取供述。  (二)美国  在美国法律中,被告在警察审问时做出的供述或其他自证其罪的陈述可能会被视为"非法取得",除非是出于"自由和自愿"。自愿性的标准在于:被告是否"在没有任何形式的强迫和引诱下自由自愿地做出陈述,

7、以及被告供认时是否违背自己的意愿。"要确定供述是否出于自愿,美国法院需要考虑被告的年龄、智力、背景、经历、心理能力、教育和审讯时的身体状况;拘留时长;审讯持续时间。使用或威胁使用酷刑、暴力和虐待一直被禁止,如埃斯科韦多诉伊利诺斯州案(EscobedovIllinois)。但是在美国法律下,要使一项供述不可采纳并不需要那么严重的行为,不提醒嫌疑人其法律权利也能造成相同后果,至少从最高法院裁决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vArizona)以来就是如此。美国最高法院分析道,在逮捕嫌犯的压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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