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比较研究

中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比较研究

ID:10401316

大小:73.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07-06

中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比较研究_第1页
中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比较研究_第2页
中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比较研究_第3页
中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比较研究_第4页
中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比较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中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比较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中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比较研究【摘要】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实质上是一种司法审查程序,在不同国家因审查方式不同而采用不同的程序模式。总体上,英国、美国和日本等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多采用专门性审查的方式,并辅以相对完善的司法审查程序。而我国则采用专门性审查与附带性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因而程序设置也体现出中国特色:在侦查阶段的审查批准逮捕程序和审查起诉程序中采用附带性审查的方式,未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程序;在审判阶段则采用专门性审查的方式,辅以相对独立的具有对抗性色彩的司法审查程序。【关键词】非法证据;程序;比较研究;司

2、法审查;专门性审查;刑法【写作年份】2012年【正文】现代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不但是调查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而且也是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确定国家与犯罪人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依法公正处理刑事案件、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过程。而只有科学完善的证据制度才能保障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客观、全面的调查收集证据,正确的审查判断证据,使得运用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最大限度的符合案件实质真实。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制度对证据问题,尤其是证据规则问题的规定比

3、较粗疏,缺乏可操作性,无法满足刑事司法实践活动的现实需要。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因刑讯逼供所引发的诸如佘祥林案、聂树斌案、赵作海案等一系列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冤假错案,更加显现了我国证据立法和司法制度、理论实践的不足。在此特定的制度理论背景下,两高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我国司法制度层面确立了较为科学、系统、完善且符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对于督促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全面、客观地调查收集证据、正确地

4、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有效遏制刑讯逼供,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具有着重要的立法、司法实践意义,也为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了重要的证据司法制度保障。然而,由于立法技术、司法环境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特殊问题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程序设计上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基于此,本文从比较法角度,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进行粗浅的理论探讨。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的内涵  在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中,

5、非法证据(IllegallyObtainedEvidence)是指侵犯被告人权利所取得的证据,原因是警察没有逮捕令状或者可能的理由而执行逮捕,或者是令状有缺陷且不存在有效理由而进行无证扣押。对于非法证据的概念内涵,我国理论界始终存在争议,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其中广义的非法证据包括证据内容、证据形式、调查收集证据的主体、程序或者方法与手段等不合法的证据;而其狭义仅指公安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采用非法方法或者手段所获得的证据。对此,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作直接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

6、: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该规定都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其中,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新颁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看法是,

7、该规定是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对非法证据中的非法言词证据的首次界定。  对此,笔者认为未必如此:该规定既不是对非法证据的概念界定,也不是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概念界定。主要理由是:(1)该规定只涉及到我国证据法理论上的言词证据,而未涉及到与之相对的实物证据;(2)该规定只涉及到言词证据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对于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鉴定意见等言词证据则未予明确;(3)从立法技术上而言,该规定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法律规范表述方式试图以等字概括在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既有司法解释中已明确规定,但在该《规

8、定》中未能列举的其他非法方法,容易引起司法实践中的不同理解而缺乏可操作性;同时,这种表述方式限制、缩小了作为其上位法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违反立法法规定之嫌;(4)从逻辑学角度而言,严格的逻辑学概念定义方法是被定义项=属+种差,要求定义项的外延等于被定义项的外延。而该规定中定义项的外延明显小于被定义项的外延,如定义项中未涉及到非法方法取得的鉴定意见等言词证据。(5)从立法语言上使用联接词属于充分说明,立法者的目的并不在于从官方的正式文件上确立非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