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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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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非法证据排除启动程序【摘要】非法证据排除旨在将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以防止将其作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启动程序一、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该程序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基本人权、追求司法公正,并对公共权力予以限制,防止权力滥用。"法律的进步作用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而不论这种权力是私人的权力还是政府的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阻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握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i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价值只有真正进入实质审查、判断阶段才能发挥作用。一项程序无论制定的多么完美和富有价值,如果不能很好地在实践中进入审判过程中,也
2、是不能出现实际结果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这其中“审判人员认为”便是法律赋予了法官非法证据启动调查程序的裁量权。“可能存在”则是非法证据法庭调查启动的标准。二、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方式非法证据存在的可能性如何判断,需要审判人员进一步思考。在启动调查程序时要注意一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官要甄别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真实性,启动调查程序时要慎重。并非所有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必定启动调查程序。“法庭对侦查人员取证的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只有对那些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才启动
3、正式的程序性裁判。否则,法庭就可以直接驳回被告方的申请,而不中断对案件的实体性裁判活动"。ii因为一旦法庭调查启动,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就落到了人民检察院一方,人民检察院需要对此调取相应的证据。对于法官能够及时甄别出真假的申请不应启动调查程序,否则就是对司法资源无谓的浪费。甄别申请真实性应当对申请人关于非法证据的陈述进行审查。法官应当审查申请人对于非法证据是否有较为完整、详细的陈述。陈述的内容包括:非法取证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描述涉及非法取证人员的情况,描述实施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非法取证的方法,所受到的伤害,能够证明非法取证事件的证人身份。以上内容尤其对于同时是非法取证受害人的申
4、请人来说,应该能够较为完整、详细的陈述。如果申请人对于非法取证中应当知道的关键情节不能做出较为详细的供述,且又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申请的可信度较低。对于被告人在二审期间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法院可以对具有以下情形的申请直接予以驳回:1、一审中已经当庭认罪,二审中又提出刑讯逼供,且没有新的证据或线索的。2、一审调取相关证据,排除刑讯逼供因素,或者已经结合全案证据系统分析能够认定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且没有新的证据证明存在刑讯逼供可能的,二审中又提出的。其次,根据所提非法证据的客观性特征,区分申请者的初步举证责任决定调查程序的启动。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
5、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者提供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就是法律规定的申请者承担的初步举证责任。非法证据的客观性特征可以按提供线索或材料的难易程度分为两类。一类是容易提供线索的非法取证(例如暴力型取证,此类取证方式一般会留下较为明显的痕迹)。鉴于此类非法取证的线索或材料较为容易收集和掌握,所以在启动调查时申请者承担的初步举证责任较大,即要求申请人提供较为明确的线索或材料,以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力,拖延诉讼。第二类是难以提供线索的非法取证(例如采用饿、冻等方式取证的变相刑讯逼供)。鉴于此类非法取证具有难以留下线索的特征,如果对申请人要求提供较为明确的线索或材料会使此类非法证据的排除变成不可能
6、,对被告人来说有失公正。因此,法官在面对此类申请时,不应对申请人的初步举证责任要求过多,即有一定的线索或材料即可。在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此类案件并非启动了调查程序,在合法性无法证明时就一定要排除,下面在非法证据的排除中继续说明。最后,综合在案证据特征,决定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除了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外,法官还可以结合考察以下因素,来判断是否有非法证据存在的可能性:1、在案证据是否为先证后供。根据以往非法证据造成的冤假错案,不难看出,如果是先取得的客观证据,再获取的跟案件事实能够印证的口供有时存在诱供的可能。2、分析被告人供述的客观特征。在被告人多次供述中,只有一次有罪供述的,法官要慎
7、重。被告人本人的说话特点与供述特点存在极大差异的,法官要慎重。例如被告人本人在供述时磕巴,无法表达一句完整的话,但在笔录中确有大段完整供述,这与被告人客观情况不符。3、注意调查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如果相识,则要查看是否有矛盾,以排除报复陷害的可能,尤其是被害人的证言在定罪中起关键作用的案件。以强奸类案件为例,此类案件的犯罪的存在行为隐蔽,被告人与被害人一对一,客观证据匮乏的特点。定案的关键证据往往取决于被害人的证言与被告人的口供。被害人与被告人相识且有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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