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冲突的修改与完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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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冲突的修改与完善诠释司法鉴定冲突的修改与完善诠释司法鉴定冲突的修改与完善诠释司法鉴定冲突的修改与完善诠释司法鉴定冲突的修改与完善诠释司法鉴定冲突的修改与完善诠释司法鉴定冲突的修改与完善诠释司法鉴定冲突的修改与完善诠释司法鉴定冲突的修改与完善诠释  关键词:鉴定结论冲突;解决途径  摘要:文章研究的是司法鉴定结论的冲突,从法律制度、鉴定次数和人数、鉴定标准与规范等方面,探索“鉴定结论冲突”的出路。在司法鉴定制度中,重新鉴定是检验和纠正鉴定结论的有效途径,但是由于我国司法鉴定体制及立法的不足,重新鉴定不仅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反而成为影响公正与效率

2、的痼疾。  要抑制鉴定结论的冲突,关键在于制约反复鉴定现象。反复鉴定作为现行司法鉴定体制弊端的集中体现,带来社会多方面的不利影响,所以必须采取相关措施予以制约。制约反复鉴定的目的主要在于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导致反复鉴定的根本原因在于鉴定体制本身的弊端,也在于诉讼程序的不完善。因此,为消解反复鉴定的现象,应针对其产生的根源,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完善诉讼鉴定制度。在法治社会里,制度是社会的神经网络。任何一种社会性公害的滋生都可以通过制度欠缺、制度低质、制度紊乱获得最终解释;反过来,任何一种社会性公害也都可以通过制度变革、制度创新、制度完善

3、来获得根治。“鉴定结论冲突”的原因可以通过司法鉴定制度的不完善来解释,其必然也可以通过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来抑制。  一、修改和完善现有司法鉴定制度  我国现有立法上的缺陷为不正常的反复鉴定提供了“合法”途径,因而要合理控制反复鉴定必须修改和完善现有的司法鉴定制度。在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中对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时应该相应坚持以下一些原则:  法官控制重新鉴定的启动原则  近年来,世界各国之间在鉴定的决定权问题上,出现了相互吸收和融合的趋势,不过主要趋势是英美法系国家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控制鉴定启动、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请求权的模式。我国目前在刑事诉讼法中关于

4、鉴定启动制度采用的是俄罗斯模式,这在本文第三部分中已有论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侦查机关享有鉴定启动权。在侦查过程中,当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时,侦查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二,法官可以自行启动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为了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鉴定。第三,辩护方不享有鉴定请求权,仅享有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请求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及第159条的规定,辩护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我国现行的鉴定启动模式下,鉴定的启动权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共

5、同享有,当事人仅享有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请求权,显然有悖于控辩平等的原则。鉴定的目的是补充法官的认识能力不足,故鉴定的启动权应由法官控制。重新鉴定是因为前一鉴定没有达到或者没有完全达到补充法官认识能力不足的目的,重新鉴定的启动权属于鉴定启动权的一部分,当然应该由法官享有。  法官控制鉴定启动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双方当事人进行鉴定活动必须征得法官的同意;法官认为有必要可自行启动鉴定;法官应当对鉴定活动的实施进行监督。  鉴定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明方法,其目的在于补充法官认识能力的不足,鉴定事项以及是否需要进行鉴定理应由法官决定。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鉴定的启

6、动权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共同享有,当事人权利严重失衡,对鉴定缺乏有效的制约和对抗机制,这种鉴定模式可能造成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自行启动鉴定难以保证鉴定的客观中立性。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是诉讼一方当事人,其职责是揭露犯罪、指控犯罪,对胜诉的追求使他们难以保持中立,有可能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说谎。正如美国著名的法庭科学家和赫伯特•麦克唐纳所说:“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会说谎,证人会说谎,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会说谎……”为成功指控犯罪,当然也可能因为“私利”达到放纵犯罪的目的,让鉴定证据“说谎”。其次,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自行启动鉴定,是造成

7、“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最主要的原因。如果不改变鉴定的启动模式,即使解决了我国目前的鉴定机构重复设置和缺乏独立性等问题,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不必要的“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  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鉴定请求权和救济权  鉴定的目的是补充法官的认识能力不足,鉴定结论又是一种证据形式。根据现代诉讼制度构造中的平等理念,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平等的举证能力。为保证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平等,以保障诉讼中的平等对抗,应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鉴定启动请求权和救济权。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方并不具有鉴定请求权,鉴定作为一种证明方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在案件中往往起着重要

8、的作用,对案件处理结果有着直接厉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当有着基本的参与权。缺乏当事人参与的鉴定,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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