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从职业道德到职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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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谈从职业道德到职业伦理法官职业伦理的重要性越来越被提及。①当然,笔者使用这个标题并不意味着职业道德不重要,恰恰相反,道德的强调对于职业是很重要的,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对职业共同体的维系有着相似的作用。之所以将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分开,是考虑到道德问题比较宽泛,并且实践中在对两者不做严格区分的前提下更多地强调职业道德(甚而有泛道德化的倾向)而淡化了职业伦理的建设——这也正是目前法官职业化进程中比较尴尬的一个问题。基于此,笔者认为应该从职业伦理的建设出发,以此来推进道德的提高,并最终促进法官的职业化进程。当然,法官的职业伦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是一

2、个新的问题——某种意义上讲,我们面临的任务也不是法官职业伦理从无到有,而是对它的重述。基于此,我们需要回答的问题包括:构成法官职业化的职业道德、职业伦理与职业能力三个要素之间到底是怎样的关系?它们对于维系和促进法官职业化都有着怎样的作用?为什么在当前条件下更需要提出优先法官职业伦理的建设?法官职业伦理在当前条件下又应当包括那些内容?一、职业能力、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的关系职业能力、职业道德、职业伦理是职业化不可缺少的三个要素,它们都是基于社会分工产生的职业化的衍生物,共同促进职业化的进程。但三者之间存在着明确的界限,不能混淆;它们对立统一于社会分工所产生的职业

3、化的内部矛盾。职业化是社会分工的内在要求,或者说,是社会分工的外在形式。社会分工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用涂尔干的话说,“分工已经不再仅仅是植根于人类理智和意志的社会制度,而是生物学意义上的普遍现象,是我们在有机体本质要素中必需有所把握的条件。因此,社会劳动分工只不过是发展的一种特殊形式,社会要符合这一规律,就必须顺应分工的趋势。”[1]5当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程度,就需要某些专门的技术来解决特定问题,而当一定数量的人能够掌握这些专业的技能并用来解决这些特定的问题时,职业群体就会产生了。因此,职业化的基本要求就是它的专业性——专业性程度愈强,职业化程度就愈高

4、。专业性也因此成为衡量从业人员水平的一个基本指标。但另一方面,专业性也是造成职业化“外部性效应”的基本原因,即由于专业性可能造成职业垄断,进而造成职业人员降低产品或服务质量。[2]50外部性效应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职业的社会功能的发挥,容易造成职业的反社会倾向。甚至可以说,专业性程度愈强,职业的反社会化倾向就愈强。换言之,职业的专业性是矛盾的焦点所在:它既是职业化的内在要求,也是职业化的反社会倾向的根源。职业的专业性主要是通过职业群体的职业能力——即一个从业人员对职业所需求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来体现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一定时间的专门训练,从而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5、,通过某种形式的考核,并在实践中体现这种知识和技能。职业能力主要体现了职业本身的内在要求,从这个角度说,加强职业能力建设是职业化的重要内容。需要指出的是,职业能力并不直接涉及从业人员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但是职业能力的程度却会影响人们对从业人员的信任和该职业的社会声誉。职业的专业性所产生的副作用主要依靠以利他主义为形式的某些行为准则加以克服。“……用团体的……道德戒律和价值来感染其成员,旨在降低其成员暗中违反他们头顶上的行会限制的可能性”。[2]50这些准则就其本身来说并不是指职业的内在要求,它们只是直接调整从员人与社会大众和相关人员的行为关系,目的是要使从业

6、人员能够获得后者的信任。它们是职业化进程的外部重要保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涂尔干称“劳动分工将会成一种绝对的行为规范,同时还会被当作是种责任”。[1]5这些准则或责任是通过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两个概念来描述的。个人的道德取决于个人的认知与修养,而个人在社会责任则取决于其在社会角色的要求,即取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纯粹是取决于个人的认知和修养。这种不分在古代用语不会带很大的麻烦,因为中国古人的思维都是推已及人的,即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而今天职业多元化的世界中,这种一元的思维方式就行不能通了。一个简单的道理:不能简单以是否一个“好人”与“坏人”的标

7、准来评价职业人。对职业人的评价应当根据其职业的性质要求来确定。然而,这种思维确实在影响着我们:一个“好人”不管其是否符合职业的要求更容易得到普通群众的认可。其中的逻辑是:一个有道德的人,简单地说,就是一个“好人”,而一个“好人”所做的事容易为人们所信任和接受;因此,若一个法律职业者有比较高的道德品质,显然有利于法律职业的开展。从这个角度讲,道德的强调有利于消除职业的外部性问题。但是道德与伦理是区别的: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未必能够成为一个好的法官。因此,区别伦理与道德是重要意义的。其实,这两个概念在我国古代也是区别使用的。伦理中的“伦”主要是指秩序、次序。《孟子》

8、:“识人事之序,从人从伦。”“理”则是指道理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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