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人道德到司法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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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个人道德到司法职业道德——访中国辩证唯物主义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李德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已成为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共识。但如何厘清个人道德与职业道德?如何辩证看待司法职业道德中“人性”与“角色”的冲突?一直以来,是司法职业道德建设中一个令人困惑又充满哲学思辨色彩的基础问题。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中国辩证唯物主义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李德顺,与其探讨从个人道德到司法职业道德的认识之路。  一 范跑跑事件的启示  记者:2008年,汶川发生特大地震时,中华民族的精神潜质和现代化建设的精神成果,从多方面显现出感天动地的力量。但其间也发生了一个小的插曲

2、———“范跑跑事件”:一位姓范的青年教师,在地震袭来时丢下学生自己逃生,并在网上发帖表白说:“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他因此受到公众谴责,并得名“范跑跑”。后在凤凰卫视的一个专栏节目中,“范跑跑”应邀与嘉宾展开辩论。其中一位身为时评作者的郭姓嘉宾,因一再斥骂对方,并一度愤怒离场,被网民冠以“郭跳跳”绰号。事后有人发帖调查“跑跑”和“跳跳”谁得到支持更多,结果多数网友选择了“范跑跑”。那么从道德层面而言,“范跑跑”真的可以被理解吗?  李德顺:在这个几乎发生评价逆转的案例中,多少表现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就是所谓“人性”与“角色”的

3、关系。社会角色的道德,如职业道德,是一种由责、权、利关系所决定的社会公共性道德,它与个人的私德有着不同的性质和要求。职业和其他社会角色的道德,是以角色分工所承担的公共利益和职责为根据、为标准的;个人的私德则是仅指个人在非公共性行为中的道德表现,其实是私人的权利和责任。  对(角色)职业道德的理解和把握,历来是我们道德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例如这个案例:“跑跑”丢下学生自己逃生,如果仅仅从一般个人的角度看,这是出于本能和自救的行为,当然是可以理解的。我们无权否认纯属个人选择的道德权利;但问题是,他在这里并不仅仅是一个个人,而是一位教师。作为教师,“跑跑”事后不仅不承

4、认自己因一时软弱而失职,甚至还声称不奉行“先人后己勇于牺牲”,是为了“追求自由和公正”。这时他就完全忘记,或不如说回避了一个教师的应有的道义职责。他把教师对学生的责任,混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先人后己”,其实是偷换了概念,转移了论题,并含有对自由和公正的某种曲解。从职业道德方面看,这是不可原谅的错误。  与之相反,“跳跳”从另一个极端混淆了职业与个人的角色。他把责备对方职业道德的缺失,扩张到对其人身和人格的蔑视,显然是越出了应有的伦理界限,无意中把自己变成了一个有无限权力的道德化身,却侵犯了别人公共角色以外的个人道德权利。这种偏差不仅引起了一部分公众的反感,也转移了反思“范

5、跑跑事件”的目标。这同样是错误的。  如果说,“跳跳”的形象代表了传统道德模式的某种偏执,那么“跑跑”的言行则是对传统道德模式的某种挑战和利用。二者的共同点,即传统道德模式的缺点,就在于对“角色”和“人性”的界限不明,并由此导致了对现实职业道德的淡化和漠视。  缺少足够的角色意识,不注意区分复杂情况下不同主体的道德权利和责任,这一点使得我们的公共道德标准一直显得不够成熟和稳定。例如长期以来,人们谈及道德时,总是热衷于从抽象的个人和人性出发,将“三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四德”(加上个人品德)一体化对待,既不加分析,也没有重点;实际上是将各种问题都归结于对一

6、般个人的道德诉求,而当代(职业)角色道德建设的特殊意义,则一直不能提升到它应有的地位。如此造成的思维习惯就是,在该看到“个人”的地方,却缺少对人的普遍理解和尊重;而在该看到角色的地方,却总是强调没有差别的“人性”。正如“贪官也是人”这类模糊了是非界限的观念,使得对腐败的依法治理,始终无法在思想感情上到位一样。这样的道德模式显然已经落后于时代。它所造成的困惑甚至混乱,应引起高度重视。  二、法律人中的“法律”与“人”  记者:具体到法律人尤其是检察官、法官群体,是不是也存在个人道德与职业道德的区别?  李德顺:当然。对“法律人”也要从“法律”和“人”两方面看待。  一方面

7、,所谓“法律人”,我想就是指以法律事务为职业的人。检察官、法官,还有律师、警察等职业群体,分别承担了国家社会法制体系的一部分专业职能。他们所承担的法律职能中,既包含了国家社会的公共权力,也包含了全体公民的公共利益;执行这些公共权力、维护公共利益的任务,构成了这个群体的特定职责。没有这些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便没有这个群体存在的基础。而这些责、权、利的内容,决定了这个群体必须有自己特定的行为规范,包括职业道德。当然,在检察官、法官、律师和警察等等之间,具体的职业道德要求还有具体的差别。而坚守法律原则,按照分工执行自己的特定规范,则是法律人共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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