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机制推动信息经济发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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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于自我利益基础上的集体信息技术投资:解决“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的关键  1.集体信息技术投资是解决“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的关键  由于信息技术运行的经济规律的原因导致信息技术投资产生“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从而导致企业不愿意单方进行信息技术投资。从博弈论的角度看,信息技术投资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正和博弈而不是零和博弈,集体信息技术投资效益是正和效益而不是零和效益。这也是研究私利与集体利益冲突的经济学家曼瑟尔•奥尔森(1965)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将集体利益区分为相容性利益而不是排他性利益。相容性利益强调如何把集体信息技术投资效益的“蛋糕做大”,希望对信息技术投资的人(“做蛋糕”的人)越多越好。而排他性利益强调如何把集体信息技术投资效益的“蛋糕分好”,希望对信息技术投资的人(“分蛋糕”的人)越少越好。集体信息技术投资效益的相容性利益或正和效益的特征,要求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进行信息技术投资的集体当中,以更好地解决信息技术投资的“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罗伯特•梅特卡夫(RobertMetcalfe)在1973年提出梅特卡夫定律:网络价值与网络节点数目的平方成正比。这个定律也证明了上述的论断。  因此,与信息技术投资的“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不能局限于从单个企业的信息技术投资中得到解决,必须使所有企业都愿意进行信息技术投资。因为,只有集体进行信息技术投资,才能产生信息技术投资经济规模效应,才能增强信息技术投资效益外部效应(外部性)及其双向正反馈性,才能使信息技术投资确实提高生产率,才能提高企业信息技术投资水平。这正如只有一个人安装电话,那么电话的投资效益为零;只有当所有人都安装了电话时,人们才能获得安装电话的收益。进行信息技术投资的人数越多、集体越大、“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就越小。  因此,“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的解决依赖于进行信息技术投资的集体行为。  2.追求自我利益的实现是集体信息技术投资的前提  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是经济主体的价值标准的简单二分法。一般认为,以利他主义为个体行为指导可以顺利地导致集体行为产生。但是,企业是一个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主体,利他主义不能成为企业经济行为的目标。这也就是说,利他主义不能成为企业进行信息技术投资的经济行为目标。因此,集体信息技术投资的前提是建立在追求自我利益的个体理性之上的。  3.集体信息技术投资行为的产生取决于能够产生“有选择性的激励手段”的治理机制  集体信息技术投资行为并不能自然产生的。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市场理论认为,追求自我利益的个体理性行为会自然导致追求集体利益的集体理性行为的产生。但是,著名的“囚犯困境”说明了基于自利动机的个体理性并不能自动产生集体理性。即追求自我利益的具有个体理性的企业不会自愿地采取行动以实现集体或共同的利益。  那么,如何激励追求自我利益基础上的集体信息技术投资行为的产生呢?奥尔森(1965)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为解决个人与集体的关系问题提出了“有选择性的激励手段”。“有选择性的激励手段”主要是指集体内能够自动产生对集体内成员的行为区别对待、赏罚分明。对那些为集体利益的增加做出贡献的成员进行正面激励,而对那些发生与集体利益相冲突行为的成员进行负面惩罚。  因此,集体信息技术投资行为的产生主要取决于能够产生“有选择性的激励手段”的治理机制。  二、企业间基于网络信任为基础的共同治理的理论基础  当前,只要提到“治理”一词,一般人们就会想到“企业治理”。实际上,“治理”一词的应用远比“企业治理”早。如:我国经常提到的“治理国家”或“国家治理”。西方国家的“governance”一词是“治理”的意思,也是后来应用到“企业治理”。当前治理也用到“全球治理”之中。  由于学术界对“治理”的内涵理解不一,本文采用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俞可平,2003:《全球化:全球治理》,P5,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不仅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因此,治理实际上是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当前社会上存在3种治理机制,分别是市场机制(看不见的手)、科层机制(看得见的手)和信任机制(第三只手)。在这3种治理机制之中,哪一个治理机制适合于集体信息技术投资行为的产生关键在于能否产生“有选择性的激励手段”。本文认为,企业间网络信任机制能够产生适合于基于自我利益基础上的集体信息技术投资行为的“有选择性的激励手段”,从而激励集体信息技术投资行为的产生。企业间网络信任机制的凸现是因为企业间信息技术投资交易特殊性的需要;企业间组织特殊性的需要;解决“信息技术生产率信息佯谬”的需要。  (一)企业间信息技术投资交易特殊性的需要  1.交易及其得以完成的条件  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前提是人们之间进行交易,不仅包括交易产品、劳务、知识,也包括各种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合作。  交易得以出现的一个前提是交易能带来社会总收益(社会效率)的增加,从而使得交易双方受益,生产者获得生产剩余效用的实现,消费者获取消费者剩余的实现。但它仅是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交易实现的另一个前提是交易双方要有充分的信任。即交易双方有充分的信心,预期对方能履行承诺(包括对方能否履行,履行多少,如成本、效用的计算,能否达到预期履行的承诺)。否则,即使交易能带来社会剩余,交易也不会发生。那么,如何确保交易各方有充分的信心进行交易呢?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维护和推进交易各方有充分的信心进行交易的唯一条件,也就是制度可以确保交易各方获取充分的信任。但新制度经济学(特别是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认为,法律制度和信任制度都是使交易得以执行的保障条件。由于合同执行所需的两个法律条件在现实中得不到完全落实:一是交易双方当事人事前(exante)签订的合同条款必须相当完备;二是合同规定的行为在事后(expost)不仅能被双方当事人观察到,而且能为第三方法律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由第三方(法院)执行的交易规则(张维迎,2003,P32)。(如法官)所见证。在合同执行所需的两个法律条件在现实中得不到保证的地方,信任就是交易得以执行的主要保障条件。  因此,信任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保障交易得以完成的两个基本条件。但是,在现实经济中,交易得以完成的基本条件是信任制度还是法律制度取决于交易的性质。如果交易得以完成依赖正式契约的成分较大,法律制度就是该交易得以完成的基本条件;如果交易得以完成依赖非正式契约的成分较大,信任制度就是该交易得以完成的基本条件。  2.企业间信息技术投资交易完成的特殊性  分工是交易的前提。分工愈加深化,交易更加复杂。工业化专业分工属于“生产分工”,而网络(虚拟)企业分工属于“能力分工”。“能力分工”是对“生产分工”的扬弃,故不能用传统分工理论来解析网络虚拟经营中的分工问题。  随着企业环境的日益变迁和企业竞争的加剧,企业间的分工逐渐从“生产分工”向“能力分工”变化。企业发现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开发自己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企业必须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来实现研究与开发、技术互换、合作生产等企业间的知识和能力的共享。只有这样,企业才能获取其他组织的知识和技能,才能创造出新的知识和技能,才能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因此,企业间信息技术投资不仅包括投资能产生、存储、转移和加工图像、文字及数字信息的现代信息技术,而且也包含企业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企业间联系与沟通的信息。现代信息技术只是企业间联系与沟通的载体,信息才是企业间联系与沟通的主要内容。因此,信息共享是企业间信息技术投资的主要目的。信息共享、知识交易是企业间信息技术投资交易的实质。  在商品经济阶段,基于“生产分工”的交易主要表现为物物交换或物与一般等价物交换,它们主要是面对面的交换。由于人们对交换物的功能是否能满足自己的功效可以直接验证,所以信任强度大,交易容易成功。企业间信息技术投资交易的实质是基于“能力分工”的信息共享、知识交易,因此,企业间信息技术投资交易进行交换的是知识,双方合作的是知识。由于知识的具体特征,人们在获取知识(或在搜寻知识)之前,不能获取该知识的预期成本和收益。而在获取这个知识后,这个知识又变得一文不值(知识的复制成本低)。这就是Arrow所称的“信息悖论”任何社会中都存在阿罗(Arrow)所称的“信息悖论”,但是Arrow的“信息悖论”,在以信息为基础的信息社会中尤其突出。Arrow的“信息悖论”主要是指:“简言之,在搜寻新知识时,我们永远也不可能知道我们会发现什么,也不能知道将要得到的信息,是否有用或是否如我们所预期的那样有价值,在我们作出一项发现以前,我们甚至常常对我们正急于寻求的东西到底是什么却一无所知”。由于信息的不可预知和难于计算,导致信息社会中基于信息的交易得以完成的保障要靠交易双方的信任。:“在生产商品和服务,关于成本和效益的知识是预先具备的,从而资源运用有可能臻于最优化。而信息生产与此不同,它不可能服从于这样的理性计算”。这个特征也是当前企业的顾问公司经常碰到的问题。如顾问公司如何对某项咨询进行标价的问题。如果顾问公司没有给出详细的解决业务的方案,顾问公司就不能向对方收费;如果顾问公司告诉对方方案,对方就没有必要进行咨询了,顾问公司就收不到咨询费。这就要求企业对顾问公司的业务能力具有充分的信任。因此,要求交易双方能够彼此信任,精诚合作。  由于知识的特征,企业间信息技术投资的交易是一种非正式合约,是应该通过信任机制来维持的。  (二)企业间组织特殊性的需要  一般人认为社会经济有企业和市场两个基本经济组织,实际上理论界和企业界的许多研究者都认为在企业和市场之间有个中间组织引自BlainHSheppard&MarlaTuchinsky的《微观组织行为与网络组织》,见WEDouglasCreed&RaymondEMiles《组织中的信任》。,如跨国公司,虚拟组织和网络组织。实际上,它们不应该是中间组织,而是第三种组织。本文把它们称为网络组织。企业、市场和网络组织等各个经济组织的控制机制分别为“看得见的手”、“看不见的手”和“第三只手”。“看不见的手”为市场机制(或价格机制),“看得见的手”为科层机制(或层级控制机制),“第三只手”为信任机制“研究组织的学者关注信任问题,视其为组织控制的机制,具体地说,是在价格与权威之外的另一种方式(Bradach&Eccles,1989),见WEDouglasCreed&RaymondEMiles,《组织中的信任》,2002,P21)”。在提出的种种理论中,有的把信任看作控制机制3个层次——价格、权威和信任——当中最具普遍性的一个层次(WEDouglasCreed&RaymondEMiles,《组织中的信任》2002,P22)。。三者之间的关系见表1。  本文认为网络组织不是中间组织而应该是第三种组织。中间组织论者认为企业组织和市场组织是在一条直线上以交费费用与管理成本的高低关系来界定,在两者的交换过程中有个中间组织。正是由于这样的逻辑思路,许多人认为,网络组织的治理机制只有市场机制和科层机制,认为市场机制和科层机制可以在网络组织中平分秋色,同舟共济。但是,如果按组织发展演化的连续性的逻辑(如图1所示),3种组织在社会经济中的演化逻辑是:应该是在市场组织产生之后,中间组织才产生,然后才有企业组织的产生,或相反的演化逻辑。但是,在组织的演化历史上,中间组织是在最后产生。因此,网络组织不是中间组织而是第三种组织。那么,网络组织的治理机制不应该是仅由市场机制和科层机制构成的。  企业网络组织成长是在复杂的全球化商业环境下企业重要的成长方式Contractor&Lorange,1998,Peng&Heath1996。转引李新春,信任与企业成长方式的相机选择,经济体制改革,2003年第1期。。作者认为网络组织是吸收了市场组织和企业组织的优点,对它们进行扬弃的而形成组织。网络组织产生逻辑,如图2所示。  本文认为,网络组织是对市场组织、企业组织的扬弃。同样,网络组织吸收了市场组织和企业组织中市场机制和科层机制中合理的部分,同时经过扬弃,在网络组织中产生与网络组织相适应的信任机制。信任机制是网络组织中主要的治理机制。市场机制和科层机制是对信任机制的建立和发展起辅助作用的两个机制。  信任机制是一个治理机制,信任他人和获取他人信任是网络组织中重要的方面。合同是合作者对可预测性交易双方行为上的一种可以交易合约,当对交易双方行为的可预测性变得越来越少时,合同的地位和存在性就要受到质疑,而信任就是合作者对不可预测性交易双方行为的一种默契的合约。在信息经济活动中,合作双方行为不可预测性越来越大, 因此,信任成为网络组织中一种主要的治理机制。  (三)信任机制的凸现:解决“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的需要  前面提到,企业信息化过程产生“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技术投资运行的经济规律。每个企业都是理性的,由于这些经济规律(企业信息技术投资效益的外部效应、相互依存整体性、经济规模性;信息工作的内涵加深、外延扩大;网络是个具有公共资源性质的信息生产、交流平台;信息经济的互克性原理与企业信息技术投资效果的度量不准确性),企业不愿意率先进行信息技术投资和网络信息化建设。如果整个社会上没有和企业信息化相配套的网络设施或整个社会信息技术投资不足(没有达到规模经济),即使企业进行了信息技术投资也不能发挥信息技术的功能,这时,信息技术投资不能为企业创造价值。另外,即使有了信息网络,如果企业也不愿意让企业私人的信息与网络上其他人共享,却愿意去共享其他企业的信息(虽然企业间信息共享是企业间信息技术投资的最终目的),那么,由于没有企业愿意首先进行信息技术投资或愿意公开企业私人信息,企业信息技术投资价值就不能得到实现,社会信息化水平就会陷入萎缩状态。  因此,基于自我利益基础上的集体信息技术投资是解决“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的关键。但是,市场机制和科层机制都不能真正实现基于自我利益基础上的集体信息技术投资,只有信任机制才可以使企业率先进行信息化建设,才能真正实现基于自我利益基础上的集体信息技术投资,从而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  1.市场机制不能解决“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因此,市场机制的核心是法制建设。信息化就是要建设网络社会。网络空间是一个开放、无国界、一体化的虚拟社会。在这个虚拟社会中,每一个从事网络活动的公民或信息经济活动者都是网络社会中的主体。网络主体的网络活动构成了复杂的网络社会关系。这些网络活动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冲突和矛盾。为了维护网络主体的合法权益、捍卫网络空间秩序,必须要建立解决网络冲突和调整矛盾的机制。否则,没有解决的网络关系的冲突会导致整个网络的解体。据中国税务报2004年3月1日第4版报道,英国警方2004年2月24日公布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接受调查的英国最大的201家公司中,有83%的公司表示去年遭受过某种形式的网络犯罪危害,由此造成的停工、生产效率降低以及对其品牌和股票产生的破坏作用带来的经济损失达195亿英镑。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全球性等特征,按法制建设的逻辑思路,网络犯罪就必须根据网络领域的特点来进行法律治理。但是,法制建设不仅无法解决网络法制建设中的技术性问题,而且也无法解决网络法制建设中的价值性问题。  首先,网络法制建设中的技术性问题难以解决。从法制建设的过程看,网络法制建设中的技术性问题有立法、司法和执法中的技术性问题。从法制触及的内容看,网络法制建设中的技术性问题主要有网络下知识产权的法制建设、网络时代的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网络犯罪等法制建设的技术性问题。由于网络空间是一个开放的、虚拟的、无国界的虚拟世界,从而导致网络活动的当事人与网络服务器不在同一个地区,甚至不在同一个国家,要依据法律来解决网络问题,这就必然会出现网络诉论中的司法管辖和电子证据等问题。例如,一个日本人在法国对美国的网站进行情报窃取或病毒攻击,应如何收集犯罪的电子证据,又如何根据法律来进行网络诉讼,根据哪国法律进行网络司法和执法等,这些都是要花费巨大成本才能解决的问题。  其次,网络法制建设中的价值性问题难以解决。法制建设中的价值性问题是指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处理网络活动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也就是说,网络法律应当崇尚权利本位还是义务本位的问题。由于网络的公共资源性质和企业信息技术投资的外部效应,网络法制建设中的价值性问题难以得到解决。价值性问题中难以得到解决的关键问题有:①网络立法中对言论的限制与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网上大量宣传色情、种族主义、暴力的内容应予限制,还是将其作为一种网上自由权而予以保护;② 网络信息的开放和自由与国家信息安全、公司隐私权的冲突问题。在网络环境下,电子数据库主体及其权利(控制权、获取权、修改权、抗辩权)与义务的制定是各国国家法律规范中的关注的焦点。因此,网络公共资源性质和企业信息技术投资的外部效应是市场机制所不能解决的。  2.科层机制不能解决“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  首先,科层机制的合法主体不存在。在当前世界还没有一个能够在整个地球上实施科层机制治理的合法主体。联合国也只是个民间组织,它还不能对各国的经济主体实施经济权力,如依靠权力进行经济资源的分配。  其次,科层机制也不能有效解决“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科层机制和法律一样,是经济主体的一种外在权力,是他律。它的实施依靠行政权力来执行,而不是来源于经济主体的内在愿望。科层机制的有效性建立在信息相对完全、信息不对称相对少的条件下。但是,前面已经提到信息经济存在着互克性原理与企业信息技术投资效果的度量不准确性,而这些将导致信息经济中各经济主体间的信息严重不完全、信息严重不对称。这是科层机制所不能有效解决的。  因此,ErnestGellner在《信任、凝聚力和社会秩序》中也提到:“无政府状态产生了信任,而政府破坏了信任”见ErnestGellner的《信任、凝聚力和社会秩序》,转自郑也夫《信任:合作关系的建立与破坏》,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P178。。  3.网络信任的内涵及其特点  信任原来是一个心理学领域的概念,后来被引入到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众多领域中,学者们从个人心理、人际关系、组织行为、社会关系等不同角度等对  信任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信任的发展历史:从信仰的角度,沙贝尔(Sabel)认为,“相互信任就是合作各方坚信没有一方会利用另一方的弱点去获取利益。”从控制的角度,Mayer,Davis&Schoorman则认为,“相互信任就是尽管一方有能力监控和控制另一方,但它却愿意放弃这种能力而相信另一方会自愿地做出对己方有利的事情。”从意愿角度看,Anderson主张,“信任是合作双方愿意接受短期混乱的程度,混乱程度越高,它们就越认为混乱会在长期合作关系中消失。”。尤其是随着网络组织的发现和社会资本理论的发展,信任越来越得到人们的承认二战之后,经济学普遍认为,一个国家经济增长的源泉主要来自物质资本(materialcapital)的积累,也就是国民储蓄;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人力资本”(humancapital)是经济增长的主要方面,即人的工作技能和生产性知识的积累;进入20世纪90年代,“社会资本”(socialcapital)在决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受到学术界的普遍关注(Putnam,1993;Helliwell&Putnam,1995)。社会资本也就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合作的能力(张维迎,2003)。。社会资本也就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合作的能力。社会资本的核心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即社会成员对彼此诚实,合作行为的预期。  信任的概念随着研究背景的差异而不同,参见表2。  同时,信任的概念在不同对象和不同层次上,如个人层次或组织层次,是不同的,但是,信任在个人、组织等不同层次之间是可以转移的和在1997年通过实证研究,证实了这个论断:信任在不同对象和不同层次上,如个人层次或组织层次,是不同的,但是,分派任务在个人、组织等不同层次之间是可以转移的。具体请见:向长江和陈平,2003:信任问题研究文献综述,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5期。,说明信任在不同层次之间存在着共同的东西。基于这种认识,在分析与信任有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本文认为,网络信任的概念应是这样的:在未来不确定性条件下,对某网络交易中进行合作的双方或多方(包括个人或组织)中的任何一方,在依据对他方及其行为的正向估计基础上坚信,没有一方会利用自己的优势或他方的脆弱点去获取利益;同时,被信任方也在事实上没有利用自己的优势或他方的脆弱点去获取利益。  依据这个定义,网络信任具有如下特点:  (1)网络信任是对未来的一种非理性预期。这种预期,对参与网络交易的个人来说,它是个人的一种心理活动,这种活动是非理性的心理活动。这种预期,对参与网络交易的组织来说,它是一种对未来的估计。这种估计是一种非理性的估计。  (2)网络信任是以网络不确定性和脆弱性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网络不确定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网络未来事件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是指网络交易的合作伙伴对网络未来事件做出反应的不确定性。网络信任是以这两个方面的不确定性存在为前提条件的。如果没有网络不确定性,也就谈不上网络信任。网络信任也以网络脆弱性存在为前提条件。网络脆弱性是指一方不具备控制另一方的条件和能力,如合作双方或多方彼此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如果不具备信息不对称,各自都清楚彼此行为也就不存在着信任了。  (3)网络信任的主体是多方位的。网络信任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也包括政府)。凡是在网络上进行信息处理和沟通的个人或单位都是网络信任的主体。  (4)网络信任是有界限的。网络交易的合作双方或多方就要合作的某个网络交易达成信任,而不是就所有的网络交易达成信任。信任是在对他方及其行为的正向估计基础形成的,而不是空穴来风、没有根据的信任,同时,超过正向估计就不会产生信任。  (5)网络信任不是单方面的预期,而是由施信方和受信方共同组成的社会关系。信任不仅是施信方的主观活动,如一种心理活动或一种对未来事件的估计,而且是由施信方和受信方共同组成的社会关系。在相互信任关系中,每一方都同时扮演着施信方和受信方两种角色。  (6)网络信任具有乘数效应。网络信任具有乘数效应是指在交易各方中,随着信任的增加而导致交易各方更加相互信任,即信任具有扩散和强化功能;相反,交易各方相互不信任事件的发生会导致交易各方的信任迅速减弱、瓦解、消失,即信任具有迅速衰减的功能。信任的正向乘数效应所花的时间长,而信任的负向乘数效应有时会因一件不信任的事件而消失。  4信任机制能解决“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  企业之所以不能解决信息化过程中的“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是因为这个问题的解决不能只局限于企业内部,也依赖于企业之间“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例如,企业信息化的特性之一就是企业信息技术投资相互依存整体性。如果企业间的信息技术投资没有处理好信息技术投资的互补性、兼容性、标准性,就不能够充分发挥企业信息技术投资效果。以上本文已经证明了市场机制和科层机制不能真正解决“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而信任机制之所以能够解决“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就是因为企业之间建立了相互信任的机制。在企业信息化问题上,信任机制能够使企业相互间达成信任关系。虽然信息技术投资效果具有不确定性,但是企业坚信另外企业也会进行信息化,而且其他企业也是这样行动的。正是由于企业之间在信息化问题上建立了相互信任的关系,整个社会的信息化水平就会因为网络信任中的乘数效应而迅速达到信息化的规模经济水平。那么,整个社会都会享受到企业信息化效益的外部效应。这样“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就会得以解决。  三、结论  解决“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的必要条件是基于自我利益基础上的集体信息技术投资。那么,如何诱导基于自我利益基础上的企业进行信息技术投资,从而实现集体信息技术投资?当前一般的逻辑推论是:市场机制或科层机制能够实现集体信息技术投资,能够解决“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但是,本文认为,市场机制或科层机制都无法真正实现集体信息技术投资,信任机制才能真正实现集体信息技术投资。  信息技术投资经济运行规律的原因导致企业不愿意单方进行信息技术投资。因此,只有集体进行信息技术投资,才能产生信息技术投资经济规模效应,才能增强信息技术投资效益外部效应(外部性)及其双向正反馈性质,才能确保信息技术投资确实提高生产率,才能加大企业信息技术投资水平。因此,基于自我利益基础上的集体信息技术投资是解决“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的关键。集体信息技术投资行为的产生主要取决于能够产生“有选择性的激励手段”的治理机制。  当前社会上存在3种治理机制,分别为市场机制(看不见的手)、科层机制(看得见的手)和信任机制(第三只手)。本文认为,企业间网络信任机制能够产生适合于集体信息技术投资行为的“有选择性的激励手段”,从而激励集体信息技术投资行为的产生。这是因为信息经济交易特殊性的需要;网络组织特殊性的需要;解决“信息技术生产率信息佯谬”的需要。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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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也夫,彭泗清中国社会中的信任[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  [3]刘琨瑛建立网上信任感[J].学术研究,2003(7).  [4]苏燕平虚拟企业运作中的信任机制研究[J].价值工程,2002(5).  [5]王春晓,和丕禅信任、契约与规制:集群内企业间信任机制动态变迁研究[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  [6]王冰,顾远飞簇群的知识共享机制和信任机制[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2(5).  [7]王艳社会信任及其重建[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4).  [8]汪进,杨新,刘晓松一种新型的网格行为信任模型[J].计算机工程与应用,2003(21).  [9]向长江,陈平信任问题研究文献综述[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  [10]许淑君,马士华我国供应链企业间的信任危机分析[J].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2002(1).  [11]徐和平,陈方丽信任在知识型企业网络组织中的作用[J].预测,2003(1).  [12]黄孝武企业间信任问题理论述评[J].经济学动态,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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