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现行政策汇编

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现行政策汇编

ID:1373120

大小:176.00 KB

页数:59页

时间:2017-11-11

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现行政策汇编_第1页
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现行政策汇编_第2页
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现行政策汇编_第3页
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现行政策汇编_第4页
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现行政策汇编_第5页
资源描述:

《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现行政策汇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契税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1991年6月20日财农税字〔1991〕37号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财政部关于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1992年1月9日财农税〔1992〕1号四川省财政厅:你厅〔91〕2690号《于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根据国办发(1991)73号文件精神和我部(90)财农税字第83号文件规定,对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以预收售房款的方式“集资”建房,其房屋产权属于出资

2、者个人所有,实际构成买房行为,应依法征收契税。二、契税清理,为查明产权,杜绝漏税,须追验上手契,如为白契,应照章补税。追验范围,原则上以一手为限。59财政部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1992年8月1日财农税字〔1992〕第41号辽宁、吉林省财政厅:  有关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归出资职工所有,可以按照我部[92]财农税字32号文件规定精神,免征契税。不符含上述条件的,仍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房地产公司以及其他房产经营开发单位或个人,以“集资”方式建房,其房屋产权属个人所有,均照章缴纳契税。财政部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

3、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1993年6月16日财农税字[1993]第36号云南省财政厅:  你厅(93)云财农税字第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和国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可以连带土地使用权转移。因此,房屋买卖应按实际买价总额计算,由买方缴纳契税。至于有的买卖双方订立契约中列出所谓“地价”,是为了向转让(卖)方收取土地出让金,与契税没有矛盾。59财政部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1994年1月22日财农税字[1994]第2号西安市财政局:你局财农[1993]442号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西安祥发公司出

4、售的“祥发大厦”是在西安市未央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已建五层的“西安汽车大厦”基础上续建的,西安祥发公司取得已建五层的“西安汽车大厦”的产权,构成纳税行为。应由产权承受人向当地财政征收机关照章缴纳契税,办理契证手续。二、未建成房屋产权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以交易合同(契约)价格总额(含“地价”)作为计税依据。三、产权承受人所持房屋交易合同(契约),未办理契税手续的为白契,应照章补缴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

5、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59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6、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59  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

7、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