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行政价格听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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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议行政价格听证体系  本文作者:马平小议行政价格听证体系  本文作者:马平小议行政价格听证体系  本文作者:马平小议行政价格听证体系  本文作者:马平小议行政价格听证体系  本文作者:马平小议行政价格听证体系  本文作者:马平小议行政价格听证体系  本文作者:马平工作单位:淮安行政学院  中国由于有着几千年的封建政治统治,因而权力属于君王、属于朝廷的思想根深蒂固,即权力本位思想观念已经深入每个中国民众的骨髓里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三十年里又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得行政权渗透到广大老百姓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之中。在这种背景之下,行政权

2、的行使只掌握在行政机关的手里,仅仅是为了实现行政机关的行政目的而行使行政权,由于这仅靠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志进行,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被压制,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就无权利可行使,行政相对人难以得到保护。因此,中国历史上既没有孕育出“自然公正及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就更别提“做出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听取意见”。从根本上说,中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是大胆移植的结果,[3]其主要是从“做出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听取意见”这一基本思想中发展而来的,并最终由中国宪法确立。中国宪法所确立的人民民主原则就是行政听证制度的出处和法理基础。理论上讲,任何一种制度的移植都需要建立在

3、一定的基础之上,否则难免会水土不服,效用失当。而中国为行政听证制度的建立所做的准备显然非常充分,首先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将保留该制度精髓的且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民主原则作为根本原则确立下来,奠定了行政听证制度的崇高地位。我国的宪法是一部具有鲜明的人民民主性质的基本法,如“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4]这些条文是体现宪法具有人民民主性以及宪法保

4、障人权的体现。虽然与国外相比,这些还是略显不足的,从宪法条文来看,民众还是仅仅享有间接地行使权力、参与政治的权利,缺乏直接的途径实现公民参与。但是,这些年来,随着行政处罚听证、价格听证的完善以及宪法中人民民主原则和有关人权的落实,我国对行政听证制度持续重视并不断努力完善,实实在在地让民众直接参与到行政过程中去,直接参与到行政决策中去,中国民众行使行政权力、参与政治的权利在逐渐地得到保障。从这些方面来讲,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是遵循着宪法的基本精神,并且会极大地提升和发展我国的宪政,为我国的宪法以及行政法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空间和动力。  (一)行

5、政听证的适用范围我国价格听证的范围还是存在漏洞的,原国家计委和国家发改委确立了一些需要听证的行业目录,各地方政府也各自确定了这样的目录,但是目录采用列举的方式,难免有所漏洞,很多行业借此以公众要求听证的项目不在目录范围内予以推诿。行政听证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在我国还没有一个较为完善的定义,但是从价格听证的角度来看我国行政听证制度适用范围的的规定还是过于狭窄和模糊。仅用目录列举的方式并没有办法将其全部囊括其中。随着实践的发展,目录已经滞后于现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做出调整,在调整过程中应当考虑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依法科学界定听证范围,以克服单由

6、列举式所造成的漏洞。(二)行政听证的主体听证的主体构成也是价格听证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包括申请制定价格的主体、组织价格听证的主体、听证主持人、听证代表、其他听证参与人。申请制定价格的主体,根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4条规定:“申请人”包括申请制定《办法》规定价格的经营者;申请制定《办法》规定价格的经营者的主管部门;接受经营者委托提出申请的有代表性的行业协会。《办法》第16条规定了消费者组织。包括消费者个人认为需要制定《办法》规定的价格的,或者社会团体认为需要制定《办法》规定的价格的,均可以委托消费者组织提出申请。组织

7、价格听证的主体,《办法》第7条规定,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其中,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也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5]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职责是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进行听证总结。而听证主持人中立性这一问题一直是价格听证会中非常敏感的一个问题。选任什么样的人作为价格听证的主持人对该听证能否在人民

8、群众中产生多大的公信力至关重要。所以听证主持人要始终保持中立,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公众形象。但根据我国《价格法》和《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发现,有关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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