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行政诉讼的时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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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议行政诉讼的时效体系  本文作者:李遵伟工作单位: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时间,产生一定消灭或减损效果的一种法律制度。时效起源于古罗马法,经中世纪逐渐演变成现代民法关于权利行使限制的重要法律制度,后扩展至其他法律领域。行政诉讼时效,又称行政诉讼起诉期间或期限,①简单地讲,就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假如超过该法定的期间,将产生失权或不利的法律效果。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39条分别规定了经复议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期限,即“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

2、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②小议行政诉讼的时效体系  本文作者:李遵伟工作单位: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时间,产生一定消灭或减损效果的一种法律制度。时效起源于古罗马法,经中世纪逐渐演变成现代民法关于权利行使限制的重要法律制度,后扩展至其他法律领域。行政诉讼时效,又称行政诉讼起诉期间或期限,①简单地讲,就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假如超过该法定的期间,将产生失权或不利的法律效

3、果。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39条分别规定了经复议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期限,即“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②小议行政诉讼的时效体系  本文作者:李遵伟工作单位: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时间,产生一定消灭或减损效果的一种法律制度。时效起源于古罗马法,经中世纪逐渐演变成现代民法关于权利行使限制的重要法律制度,后扩展至其他法律领域。行政诉讼时效,

4、又称行政诉讼起诉期间或期限,①简单地讲,就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假如超过该法定的期间,将产生失权或不利的法律效果。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39条分别规定了经复议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期限,即“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②小议行政诉讼的时效体系  本文作者:李遵伟工作单位: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时间,产生一定消灭或减损效果的一种法律

5、制度。时效起源于古罗马法,经中世纪逐渐演变成现代民法关于权利行使限制的重要法律制度,后扩展至其他法律领域。行政诉讼时效,又称行政诉讼起诉期间或期限,①简单地讲,就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假如超过该法定的期间,将产生失权或不利的法律效果。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39条分别规定了经复议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期限,即“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4条规定,

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在我国,一旦超过规定的诉讼时效,不仅当事人不得再对行政活动提起诉讼,失去了寻求司法救济的可能,而且行政活动也将确定地避免了司法审查程序。虽然对诉讼时效制度已有不少的研究,但主要是围绕民事诉讼时效所进行的研究,而研究行政诉讼时效的文章和论述并不多见。从相关的少量研究来看,大多也只是对行政诉讼时效相关规定的实证性分析和立法技术不足的讨论。③专门对行政诉讼时效制度的法理基础的讨论则更是罕见。但基于诉讼时效制度的共通性以及时效制

7、度由民事制度扩展而来的历史现实,民事领域时效的法理基础可以说正是行政诉讼时效的基础所在,不同的只是语境差异。对于时效制度的法理基础或合理性依据,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认为,“时效是防止个别人为了成就过去的事而要行使请求权,因为当证人已不在人世或无从找到,他的各种证据方法受到一些有理由的反驳后已不能成立时,他已不能说明这些请求权了。”[1]“同时,这也是为了减轻法院受理案件的负担这样一个公共利益,因为,法院受理这种时间久远的案件,工作难度很大,而且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或多或少地受偶然性的支配。”[1]规定时效,还

8、基于这样一种经验上的判断,即“依据已过去很久的事实提出的请求权要么根本不能成立,要么已经不复存在。”[1]此外,在有的情况下,“为了加快商业上的流转而规定了较短的时效期间”。[1]我国民法学家史尚宽认为,“时效制度之设,在于尊重久已继承之事实状态,即在于社会秩序之维持。一般真正权利人得基于权利推翻现存之事实关系,回复以前之权利关系,然此事实苟久已存在,社会皆信其为真,则维持其关系,又可以维持社会之安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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