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听证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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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价格听证制度论文  摘要行政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制度,特别是价格听证制度,是民-主制度在我国行政领域的重要体现和重要标志,。当下关于价格听证的信任危机愈演愈烈,听证主体群体的单一和“逢听必涨”的怪圈、听证参加人缺乏民-意代表性及其遴选机制不科学、听证记录的法律效力不明确、听证缺乏监督机制等成为了热点问题。建立和健全价格听证制度,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增强政府价格决策的“透明度”,确保价格决策机制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民-主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从价格听证制度的概念引入,然后分析

2、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当中听证代表遴选机制、听证主持人制度、听证笔录效力以及相应的价格听证监督和救济机制,以我国听证制度存在的不足为依据,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价格听证制度行政程序  作者简介:曾清,浙江凯鼎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05-033-02  一、价格听证制度的概念  “价格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制定影响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价格之前,申请价格听证一方介绍调价的方案并阐述理由,利害关系人向行政机关表达意见、进行置辩并加以论证,行政机关听取利害关系人的

3、意见、采纳其相关证据从而出价格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我国价格听证制度是指,政府在拟定和调节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价格主管部门举行征求消费者、经营者等各方面的意见的价格听证会,对调价必要程度、可操作程度进行研究的程序制度。价格听证作为行政听证的一部分是对政府定价监督和约束的程序,有利于保障公众的切身利益,提升政府的价格决策水平,是我国价格决策走上民-主化道路的必经途径。  二、价格听证的法律效力  价格听证实质上是政府在价格决策过程中的民-意调查程序

4、。听证会上所提出的意见和提供的材料仅是价格主管部门做出价格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因此依据听证会而所做的听证笔录也仅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参考,并不能直接对定价起决定作用。所以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没有确立案卷排他性制度。  三、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缺陷和弊端  价格听证是对价格调节的听证,包括价格上涨的听证,也包括价格下降的听证。但在现实当中价格听证普遍都是对价格上调的听证,使得价格听证沦为缝听必涨的“涨价说明会”,听证会形式化,成了某些利益集团操纵价格的“遮羞布”。“涨价会”在上演的同时,人们不禁好奇:听证会的

5、功能、目的是什么?价格听证会是能够对政府的定价行为产生制约作用?听证会的结果到底是体现民众利益还是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听证秀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民众参与价格听证会积极性下降,与当初设置价格听证会,提高民众对政府定价的知情权,增加民众对政府定价活动的参与度的初衷背道而驰。由此可见,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还是存在诸多问题的。  听证参加人的“代表性不足”,遴选机制不合理  1.听证代表的产生方式、遴选标准不合理  在我国,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的实际需要确定听证会参加人数和人员构成。这使得政府对听证代表产生的人数以及各个

6、利益代表的构成状况拥有很大的自主决定权。在这样的情形下很可能导致消费者的代表性不足,导致听证会场内与场外民-意落差大的现象,那么听证的最终结果很大程度侵犯到消费者群体的利益,出现听证会秀场化、形式化的现象。  2.听证代表产生的过程没有公开化  公开性是价格听证的一项基本原则。有的价格听证的听证代表连听证代表都不清楚自己是怎样产生的,这真是极大的讽刺。而现行有关听证的法律却对此没有相关规定。  听证主持人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行规定与现实情况,价格听证主持人主要由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负责人担任,这样

7、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很难在最起码的形式上体现听证结构的公正。而且作为听证主持人需要熟悉所主持的相关行政管理领域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目前我国对主持人专业上的要求不高,也没有听证主持人的专项培训,管理制度《》。这也导致了我国行政听证主持人的专业素养和操作能力水平较低的现象。  听证笔录效力不明确  衡量价格听证制度对最终政府的价格决策是否具有约束力,最好的标准就是听证笔录的效力。我国当前对听证笔录的效力没有详细的规定,价格听证笔录并没有取得决定政府定价的法律地位。我国《政府价格决策

8、听证办法》仅规定在价格决策部门决定最后定价方案时要提交听证笔录等有关材料,因此听证笔录并未成为价格决策的唯一依据。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救济机制  我国在价格听证的监督和救济方面的规定少的可怜。由于价格主管部门通常与所定价格的行业具有某些利益关系,导致其在做出价格决策时偏向一方,没有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监管力度不够。  在价格听证过程中,无论是听证代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还是听证程序本身出现纰漏,都应当有适当的救济途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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