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听证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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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价格听证问题研究论文  信息公开,对于实现价格听证会说明理由的功能而言,既是基本渠道,又是基本前提。价格听证公开透明是制度公信力的基础。 一、价格听证会信息的事前公开 1.事前公开的主要内容和现状   基本信息的公开,信息源不通畅是瓶颈;听证“规范”阻碍代表观点公开,代表观点神秘化;听证申请书难得一见、艰涩难懂,政府介入是关键;直面各类质疑,建立长效事前沟通机制是根本。 2.事前信息公开的时间段   事前相关信息公开停留在非制度化阶段,民众集中在事后得到信息,价格听证会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3.事前信息公开不足

2、的负面作用   对听证代表:听证代表对定价机制、成本核算方式等实质内容和相关程序内容是否知晓把握,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听证能力,事前信息公开不足对价格听证的整体效果将产生决定性的负面作用。   对公众:事前的信息获得是公众合法知情权的一部分,事前信息渠道的不通畅不利于民意的形成发展。   对听证申请人:丧失了解释方案、沟通信息的良好时机,错失了树立公开透明形象的最佳阶段。   对作为最终决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政府:事前公开不足导致的民意形成、完成时间的滞后,不利于政府集纳民意;不利于培养事前对价格听证会实体和程序

3、的舆论监督,不利于发现矛盾焦点和问题所在。   课题组认为,信息公开应成为一种长效机制,有健全、可操作的法律为依据规范信息公开的制度执行,并建立与义务履行相配套的责任承担机制,每一场听证会都能做到在合法保密范围之外的信息的完全公开和透明。从保证最低限度的公开的角度讲,直播并非必须。   课题组认为,弥补目前问题的做法是国家制定统一的听证目录,把影响范围广、程度深的事项列入目录;根据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及自然垄断经营商品进行分类列举;再根据利益群体大小确定不同事项的价格听证由不同级别的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没有

4、列入强制听证范围的事项可统一归到选择性听证事项当中。各地应在国家统一的目录下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生活状况制定地方强制听证目录,然后交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审核。 二、有权启动价格听证会的主体   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使消费者的权利被白纸黑字确定了下来,但他们去行使的时候,才发现无所适从且缺乏基本的保护。课题组认为,应从保障消费者的听证会启动权开始,使消费者有机会提出方案并争取利益,这是公民参与的重要前提。 三、定价预设方案应如何操作   听证会前方案的建议权主体应增加广泛性。缓解预设方案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预

5、设方案数量。改善方案意见征求方式。   课题组对制度应然性的分析总结为:首先从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三方面,实现信息公开的彻底性和制度化,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其次,在国家统一制定听证目录中合理区分强制听证和建议听证,追求听证范围的合理和全面;再次,切实维护消费者群体的制度启动权和定价方案提出权,凸显广大消费者在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在程序展开过程中,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听证代表遴选应做到公开、公正;合理增加消费者代表比例,使民众增强对自身利益代言人的信心;提升对制度有效性和公正性的信赖,重塑价格听证会的公信力。

6、   关于未来,课题组以立法建议的方式进行总结: 1.会前   听证范围:国家应制定统一听证目录,地方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建议听证的对象范围,并保持听证目录的更新。   申请主体:政府有定价权的有关机关,相关利益的经营者,消费者可以通过消协申请,允许30名以上消费者联名提出申请。   预设方案:提出方案的主体,不应限于提起听证的主体,其余代表均有权利提出各自方案。消费者代表的方案通过消协提出,消协对方案进行审查;消协同时有权以全体消费者代表的名义提出方案。   听证代表选拔方式: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价格听证

7、会选聘代表的公告,明示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可以申请参加。消费者代表应由消费者群体自己选拔;政府和企业的代表应由其内部决定;专家学者型公共代表应建立专家库,并根据听证内容进行选择。消费者人数应不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三分之一。消费者代表选拔应避免随机抽取。   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定价项目,参加人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等相关事项。   听证会举行2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名单、联系方式,听

8、证人名单。   听证会举行2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必要材料。   听证会举行7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告旁听人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方法等相关事项。 2.会中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允许一定程度的文字或视频直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在会前在相关政府部门网上报名,经电脑随机抽取,由政府在听证会前3天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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