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媒体仲裁制度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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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国媒体仲裁制度的借鉴意义  【摘要】网络时代我国媒体侵权纠纷数量正呈逐年激增趋势,仅仅依靠法律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从国内外应对这一问题的成熟经验来看,韩国的媒体仲裁委员会作为准司法机构,其解决媒体纠纷的权威性和高效性备受推崇,对构建我国多元化的媒体仲裁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关键词】媒体纠纷媒体侵权仲裁规则  【中图分类号】DF7【文献标识码】A  随着网络等新媒体的兴起,媒体传播已不再是专业机构特有的活动。普通网民通过网络也可以向全国甚至全世界发布信息,成为传播的主体,无需把

2、关人,这样传播的内容就已大大扩张。由于媒体报道具有公开性,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决定了媒体侵权后果影响大且具有难以预测性,且涉及的多是侵害人身权利,甚至进一步侵害当事人的财产权。  从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看,媒体纠纷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面对这种局面,除了需要健全的媒体法制环境来规范制约之外,研究借鉴国外先进的媒体仲裁制度,创建一个有效应对媒体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提高我国媒体纠纷的解决效率实为必要。面对网络时代数量上出现的几何式增长的媒体纠纷,仅仅以法律诉讼作为唯一的纠纷解决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由于诉讼

3、耗费时间较长,纠纷解决的成本过高等因素,不利于媒体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无形中增加了法院的工作压力。为此,积极研究和探索法律诉讼以外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有着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国内外应对媒体纠纷的做法来看,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研究和寻找法律诉讼之外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如美国的新闻评议会、日本的新闻协会、英国的报业投诉委员会以及韩国的媒体仲裁委员会等。其中韩国的媒体仲裁委员会作为准司法机构,其权威性和高效性备受推崇。本文试图通过梳理其解决媒体纠纷的新方法,借鉴其适合可行的规则和原理,为构建我国媒体纠纷仲裁机制的设想做以探索。  韩

4、国的媒体仲裁制度发展概况  韩国媒体仲裁立法概况。韩国媒体仲裁委员会(PressArbitrationCommission)是在1981年颁布的《基本媒体法》的基础上成立的。当时,在《基本媒体法》颁布后,又于1987年11月28日制定并颁布了《关于注册期刊的法案》,同时宣布《基本媒体法》被废止。经过几年的运行,于1995年颁布了修订后的《关于注册期刊的法案》。  韩国媒体仲裁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及时处理和解决由于媒体报道失实等引发的纠纷,预防因错误的或者重大疏忽的报道而对公民或者组织造成的潜在损害,通过以调解和仲裁相结合的方式,在维护媒体的

5、自由与独立的同时,又起到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的双重作用。该法案在1995年修订版本中,增加了调解职权。与此同时,下设媒体仲裁机构的数量升至15个。随着法案及法律实践的不断完善,根据《公共官员选举法案》,韩国又成立了媒体报道审议委员会。并于2005年1月27日,颁布了《关于媒体报道导致损失的仲裁与补偿法案》(以下简称《仲裁与补偿法案》)。该法案的宗旨是:通过调解或仲裁的方式并通过建立有效的补救制度,解决由媒体机构等违反他人法律权益的媒体报道带来的纠纷,使公共责任及新闻自由兼容。该法案对韩国媒体仲裁的机构设置进行了改革,除了仲裁的职能以外

6、,还引入了调解制度。截至2009年9月1日,韩国共设有17个仲裁庭,其中有7个位于首尔,在诸如釜山、大邱、光州等大城市设有10个仲裁庭。媒体仲裁的组成人员有法官、律师和经验丰富的媒体从业人员,每个仲裁庭的首席专员资格由主席委任,秘书处是负责支持该委员会运作的机构。  韩国媒体仲裁的范围。媒体报道本应秉承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公民的生命、自由、身体、健康、荣誉、隐私、肖像、姓名权等权益。韩国的媒体仲裁亦把这一原则放在首要位置。根据韩国《仲裁与补偿法案》第1条规定,任何被媒体人员故意或过失侵害造成财产侵害,人格权或精神损害的个

7、人或组织,私企或当地政府可以向媒体仲裁庭提出仲裁或调解的申请,但是在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必须由监护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申请仲裁的客体为广播、期刊、杂志、报纸、新闻通讯、网络新闻、网络新闻服务、多媒体广播等发布的假报道,包括:媒体仅仅报道单方的意见;虚构事实;夸大真相;片面的强调部分事实;报道错误的名字、地点或者统计数据;经过排查后排除嫌疑的犯罪嫌疑人仍然被报道为犯罪嫌疑人和未经允许或合法理由公开的个人肖像声音、隐私、姓名等内容。  媒体仲裁的类型及补救措施。在《仲裁与补偿法案》中,对于媒体侵权的类型总结出四大类,申请人可以直接诉请媒

8、体或者向仲裁庭就这几种类型提出有针对性的补救措施:要求媒体纠正其错误或虚构的报道;要求媒体重新做出一个与之前不同的报道;要求媒体做进一步的后续深入报道;要求媒体对已经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仲裁和调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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