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刑事公诉撤诉制度的一些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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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国刑事公诉撤诉制度的一些思考关键词:公诉/撤诉/制度/完善  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未经宣判,检察机关就向法院撤回了起诉。这是大家所熟知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典型类型。(注:例如在2003年,截止到11月20日,北京市各级法院在清理超期羁押案件的过程中,检察院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法院与检察院交换意见,由检察院撤诉的案件就有137件。见北大法律信息网(WWW.china.lawinfo.com)2003.11.26。转载于北京青年报。)目前的习惯做法是,当检察机关向法院撤诉后,诉讼过程并不终止于检察机关,而是由侦查机关再向检察机

2、关撤回案件,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它常见于公、检、法三家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有较大分歧,一时又无法统一的案件,加上审理期限等因素的制约,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出以上的程序性安排。虽然撤诉案件在所有公诉案件中所占比例并不大,其操作流程也已“习惯成自然”。(注:如据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统计,2001—2002年间,全市向法院提起公诉共10378件15427人,提起公诉后撤回起诉的案件共77件129人,占提起公诉案件的0.74%和0.84%。撤回起诉后,全部由公安机关撤回案子。其中有37件撤回起诉后由公安机关作了撤案处理。资料来源:金华市人民检察院“2001—20

3、02年全市撤回起诉案件情况分析”。)但笔者认为,经过对司法实践中所发现的问题的分析,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在这方面的设计存在缺陷,对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两方面都会产生不利影响,需要对此在合理性、合法性和配套制度的完善方面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刑事公诉撤回起诉的比较法考察  刑事案件公诉后撤回起诉,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运用的一种形式(注:现代各国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在刑事诉讼中都普遍赋予检察机关(检察官)检察自由裁量权。包括起诉、不起诉、变更起诉、撤回起诉等等职能。但由于历史传统、价值观念和实际情况的不同,各国允许检察官拥有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有

4、相当大的差别。总体说来,其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大陆法系的检察官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较为有限。我国1996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主要有确定不起诉权、变更起诉权和撤回起诉权三种。参见周作学、黄清、雷志强:“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法律应用研究》2002年第4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版。),也是刑事公诉变更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设计。它的设立,是在传统公诉理论上的一种进步,体现了现代公诉权的裁量性和主动性。传统的公诉理论曾否定公诉权的裁量性,主张实行起诉法定主义,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

5、家的公诉机关,一旦提起公诉,就不允许以没有必要维持其公诉为理由,予以撤回起诉或变更起诉。(注:陈朴生:《刑事诉讼法实务》,台湾海天印刷厂有限公司1981年版,第361页。转引自谢佑平、万毅:“刑事公诉变更制度论纲”,《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它也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客观性义务”的反映,其突出表现在,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以国家代表的身份参与诉讼,其地位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它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客观性”义务,即检察机关负有义务,应当不偏袒、公正地采取行动,特别是要全面地查清事实真相,不得单方面地谋求证明被告人有罪。(注:[

6、德]约阿希姆·赫尔曼:“7《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译本引言”,《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页。)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传统和技术的不一致,在刑事公诉撤诉的立法上有不同的做法。不少国家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日本、俄罗斯联邦,我国的台湾地区等。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公诉,可以在作出第一审判决前撤回”。日本最高法院颁发的《刑事诉讼规则》第168条规定:“撤回公诉,应当以记载理由的书面提出。”不过,日本对公诉的撤诉规定得相对宽松,在其《刑事诉讼规则》第209条中又规定:“诉因或罚条的追加、

7、撤回或者变更,应当以书面提出。法院可以不受第1款的限制,在被告人到庭的公审庭上,许可以口头追加、撤回或者变更诉因或者罚条”。俄罗斯联邦的公诉制度中也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职能之一,就是有权依法撤回控诉。只要公诉人在法庭审理中形成内心确信,认为法庭调查的材料不能确证对受审人所提出的控诉,他就应当撤回控诉并向法庭说明理由。(注:参见杨诚、单民主编:《中外刑事公诉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256、191页。)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也对撤诉作出了规定。其第261条第二款规定,撤回起诉应当提出撤回书叙述理由。269条规定:检察官于第一审辩论终

8、结前,发现有应不起诉或以不起诉为适当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诉。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还对撤诉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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