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刑事完善刑事公诉撤诉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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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完善刑事公诉撤诉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  张兆松  【摘要】撤回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因出现一定法定事由,决定对提起公诉的全部或者部分被告人撤回处理的诉讼活动。我国现行刑事公诉撤诉权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着立法规定缺失,撤诉性质、事由不明确,撤诉时间规定不合理,撤诉后的处理及处理程序不明确,撤诉后重新起诉

2、条件不严格导致再行起诉普遍,审判机关对撤诉的制约不力,被告人、被害人无权对撤诉权进行任何形式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内部对撤诉缺乏监督制约等缺陷。完善我国刑事公诉撤诉监督制约机制的路径是:明确规定撤诉的理由,明确规定撤诉的时间,明确规定撤诉的效力及重新起诉的条件,强化审判机关的制约,加强当事人权利的监督制约,把撤诉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强化检察机关内部制约。  刑事公诉变更制度是现代公诉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刑事公诉变更权包括撤回公诉、追加公诉和变更公诉三项权能。撤回公诉(以下简称“撤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

3、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因出现一定法定事由,决定对提起公诉的全部或者部分被告人撤回处理的诉讼活动。撤回公诉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处理公诉案件的方式之一。但由于缺乏对撤诉权的有效监督制约,导致检察机关滥用撤诉权的现象比较严重,直接影响刑事司法的权威性、公正性。鉴此,本文试在分析我国现行刑事公诉撤诉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刑事公诉撤诉权监督制约机制进行理性思考和制度设计。...  一、我国现行刑事公诉撤诉权监督制约机制及其缺陷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废除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

4、第108条的规定,其中包括撤回起诉的规定。之所以废除撤诉制度,主要是修改刑事诉讼法后,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较多地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一些做法,法院的庭前审查程序由原来的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体现强职权主义诉讼特征的法院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权利随之被取消。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废除法院享有要求人民检察院撤诉权利的同时,未对检察机关撤诉问题作出任何规定。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如何解决检察机关的撤诉问题成为检法两家不能回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6月29日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5、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77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1月18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35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两高通过司法解释确认了公诉案件的撤诉制度。  我国现行刑事公诉撤诉权监督制约机制由以下两方面构成

6、:一方面,法院的监督制约。根据《解释》第177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有权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也就是说刑事公诉案件一旦起诉到人民法院,检察机关要求撤诉的,必须经法院审查,只有符合法定撤诉条件的,才准许其撤诉。同时,《解释》第117条第4项规定:“依照本解释第17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一方面是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根据《规则》第351条规定撤诉只限定为三种情

7、形:(1)不存在犯罪事实;(2)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3)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规则》第353条规定:“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规则》第353条还强调:“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考察我国现行刑事公诉撤诉制度,就可以发现当前刑事公诉撤诉权监督制约机制的缺陷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规定缺失。现行的撤诉制度是由“两高”司法解释加以规定的,刑事诉讼法并未就撤诉制度及监督制约机

8、制作出任何规定。在国家基本法未对撤诉问题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两高”通过司法解释对此作出授权性规定,有违程序法定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追究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加以规定,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1]在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共同构成了刑事司法领域的法定原则的完整内容。在英美法系国家,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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