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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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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公诉权的拓展及其意义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对检察权的权能范畴和权属定位引发了理论上的激烈争论,而作为检察权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公诉权更是引发了广泛的关注。本文拟从公诉权的性质、功能及其现状阐明对公诉权加以拓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由此探索重构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理想模式,以期对公诉制度的健康发展和检察改革的深入推进有所裨益。 一、公诉权的性质及其功能 公诉权是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主动追究犯罪,请求审判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定罪并处以刑罚的一种诉讼权力,它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具有专属性,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检察机关所独有的权力。纵观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现状和其发展史,公
2、诉权的最初都是作为国家刑事追诉权的形式而出现,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在对犯罪的私人追诉权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后来,随着犯罪活动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犯罪的危害性认识逐步加深,对犯罪的私人控制和追诉能力逐渐减弱,致使私人追诉权的局限性越来越显现出来,刑事公诉权得以在更大程度上、更大范围内发挥作用,并最终成为追诉和遏制犯罪的主要手段,成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而世界各国所规定的行使公诉权的法定机关,也几乎无一例外地确定为检察机关,虽然各国在对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的设定上有所不同,甚至存在较大的差异,但公诉权仍然是各国检察机关共同享有的基本权力。..
3、. 尽管公诉权是国家为进行对犯罪活动加以刑事追诉而设定的一项权力,且一直以国家刑事追诉权为其主要内容,但发展至今,公诉权设定的意义却并不仅仅限于此。国家为维护其统治秩序,对犯罪活动进行遏制和追究,从简单的考虑来讲,只要设立侦查和审判两个部门,分别行使侦查权和审判权,一个来侦查,查好了就判决,这就能够达到目的了,但各国都在这两个部门之间另设一个公诉部门,在侦查权和审判权之间另设一个公诉权,究竟是出于什么考虑呢?笔者认为,这并不是无谓之举,历史和实践也完全证实了这一点。诚然,公诉权是一项司法请求权,它可以体现侦查的价值,通过启动审判程序达到侦查的最终追求目标,但设立公诉权的目的不仅仅
4、在于为侦查和审判之间提供一个桥梁,也不仅仅在于延续侦查启动审判,更在于通过在这两个国家权力之外产生一个制约权力的权力以构建一个权力制衡的机制。"权力必须进行制约,权力可以进行制约,制约的目的在于取得权力之间的均衡,以防止某项权力的恶性膨胀。任何一种政体及权力运行框架都必须考虑权力之间的合理制约与平衡。"这是权力制衡理论的基本内涵,也是任何一个民主国家在进行国家权力设置和分配时所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为了使权力的制衡更加合理、有效,就必须在权力之外再设立第三项甚至更多的国家权力,而且这种外在权力必须要能够参与诉讼活动之中才能够有效和持久,这才有了公诉权的产生。我国将行使公诉权的法定机关
5、--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于法律监督机关的客观事实正是这项原则在我国的宪政体制中的充分体现,也正是说明了公诉权所具有的不仅仅为延续侦查启动审判的职能,它更具有在行使其他公诉职能过程中所行使的法律监督职能。因而,在分析我国公诉权的性质时,不能脱离设定这种权力的初衷和它...在现实中所显现的对侦查权和审判权的制约作用,也就是说,作为我国检察权之一的公诉权属于最高国家权力(立法权)之下制约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独立的监督权之一,具有法律监督权的性质,它的基本功能也在于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承担刑事追诉职能的过程中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正确认识公诉权的性质,给予其在整个国家权力尤
6、其是在国家刑事司法体制中的准确定位,对于正确配置司法资源,充分发挥公诉权的应有功能,保证国家权力的合理、健康和高效运行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一段时期以来,在我国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却存在较大的争论。许多学者在研究西方国家的权力配置和刑事司法体制后,往往习惯于从西方的三权分立理论中去寻找我国刑事公诉权的性质定位,以致得出公诉权或是行政权或是司法权的"两难"结论,当发现这些理论与我国公诉权的现状出现不协调时,有些学者甚至采取了折衷的做法,以所谓的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特性的"准司法权"取而代之。其实,归根结底,这些理论的形成与其论及的大前提的错误是分不开的。任何一项国家权力及
7、其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和它所在国家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密不可分的,政治和法律的理论同样如此。西方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是以立法、行政、司法这"三权"作为划分国家权力的基础的,这"三权"之间是一种平行的关系,无权力的理论上的大小、主次之分,所以在西方国家中,任何国家权力都可以在这"三权"中找到其正确的定位。而在我国所实行的是以立法权作为最高的国家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权力均由其产生,并对其负责的国家权力构建体系,这就形成了一种金字塔型的权力体系,位于塔顶最高端的就是立法权,这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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