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现状分析及改进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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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现状分析及改进探究  摘要:新《保险法》第17条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旨在通过加重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来进一步保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借以改善我国目前保险市场广泛存在的保险业务员为追求业绩而作误导说明、虚假说明的现象。但是从实施现状来看,因销售误导而导致的退保率居高不下,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缺乏具体、统一的标准等问题日益凸显。笔者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该条款的改进方向进行探讨,以期对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保险人说明义务;现状;改进  一、现行规定履行现状评析  2012年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新华保险四家公

2、司退保金额分别为407.31亿元、53.41亿元、123.18亿元、180.93亿元,而2011年这四家保险公司的退保金总额超过650亿元,整个行业的退保金总数约1700亿元。⑴  究其原因,其一是自09年金融危机以来,资本市场尚未走出低迷期,加之央行的频繁加息使得黄金、银行理财产品等其他投资渠道的收益率高于投资型保险,导致出现了保险行业的"退保潮"。其二,除了客观的经济环境因素以外,销售误导、虚假宣传等保险公司自身管理方面的问题依然是投保人退保的主要原因之一。从退保的险种来看,主要是银保产品,银保新规定实施后,由银行销售人员销售银保产品,由于解释不清导致客户退保的现象时有发生。⑵

3、有数据显示,过去5年保监会收到的各类保险投诉中,60%以上涉及"理赔难",30%涉及"销售误导"。⑶据一项调查显示,退保的原因中保险公司的欺骗占20%,该比例远远超出手头紧张、对服务不满、对分红险收益率不满等因素所占的比例。⑷由此可见,尽管新法已经加重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但保险公司实际执行情况不理想,社会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度仍然很低。  另外,从司法实践状况来看,各地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因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而产生的纠纷数量较多,在此类案件中,由于是否履行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归于保险人,加之立法关于履行标准的规定模糊不清,法院往往倾向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而认定保险人未履行说

4、明义务,因而一般都做出保险人败诉的判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用第17条作为对付保险公司拒赔的有效武器,保险公司举证困难,司法机关盲目偏向投保人一方,这些是日后司法实践中应当引起警惕的问题。  二、现行规定缺陷分析  从以上分析来看,第17条新规定的实际实施效果并不如预期的理想,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于现行规定依然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说明主体不明确  第17条规定的说明义务主体是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但保险人作为法人实际上不可能直接向投保人具体说明保险合同各项条款的内容,其说明义务的履行只能通过其工作人员来实现⑸,这里的工作人员应当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保险业务员。然而在实践中,还

5、存在着诸如旅行社、运输部门、银行等代销保险业务的机构,这些机构一般不具备代理人的资格,也未经过保险专业知识的培训,却实际代理保险人销售保险业务,他们往往难以妥善履行说明义务,有的甚至凭借行业垄断优势强制搭售,每年由此引发的纠纷数量众多。法律在这一方面规定的空白使得保险市场业务销售主体混乱,既不利于投保人利益的保护,也严重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形象。  (二)对"免责条款"的范围界定不清晰  关于"免责条款"的范畴问题,学界尚存在争议。普遍观点认为,第17条修改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不局限于保险合同中明确标明的"责任免除"条款,还应当包括散落在合同各个章节中的对保险人责任进行限制或免

6、除的条款。⑹例如,奚晓明先生认为"提请注意的内容应是全部责任免除条款,包括除外责任、免赔额(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⑺也有学者提出免赔额(率)条款的目的在于加强被保险人的责任心,避免道德风险,不应该属于免责条款的范围。⑻还有学者认为有些条款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它们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保险人责任的合理限制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违反的合理制约,如果将其也认定为免责条款并要求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则可能过分加重保险人的负担,也不利于缔约的效率性。"⑼由于法律没有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司法机关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就难以准确认定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对象范围,因而导致各地

7、裁判结果不一致,目前普遍的趋势是将免责条款的范围扩大化,有些学者已经提出这是当前司法实践应当重点警惕的问题。⑽  (三)"明确说明"与"说明"难以区分  根据第17条的规定,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应当进行"说明",而对免责条款则要求"明确说明",从立法意图来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强调保险人在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时应当更为谨慎、具体和尽责,突出免责条款的重要地位。但是达到何种程度才能称之为"明确"?法律并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判断标准。"说明"与"明确说明"的界限本就难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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