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差与调适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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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反差与调适: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兼论《保险法》第17、18条的修改曹兴权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关键词:保险合同/先合同义务/保险说明/冷静观察期规则  内容提要:保险说明制度承受的预期与保险市场的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反差,其根源在于制度缺陷与理论认识偏差。为进行调适,应当通过引进主动说明、询问回答与合理提醒以及投保人冷静观察期等具体规则,明确不利解释原则与实质说明的关系。  一 期望与现实的反差:问题的提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有特定含义,指

2、保险人在合同订立阶段保险人向投保人负担对合同条款进行明确陈述、解释的义务。保险交易日益消费化,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交易能力差距越来越大,他们对保险知识与产品知识的把握也越来越不平衡,保险合同成为最为典型的格式合同,如何维护交易公平是保险合同法必须面临的现代课题。在对保险交易管制逐渐放松的现实背景下,强化保险人说明义务、适当提高保险人在缔约信息收集与交流方面的注意义务水平是一种合理选择,各国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越来越严格。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严格的说明义务,保险人不仅要说明合同内容,而且必须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进行欺诈的现象绝非个别,人们当然会对保险

3、人说明义务制度有相当高的期望,司法实务也倾向于扩展保险人说明义务,要求保险人对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说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曾认为,“明确说明,是指在与投保人签保险合同之前或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之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立法规定与司法意见的期望无可非议,但保险市场运行实际表明,制度预期与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反差。“保险就是骗钱”成为许多保险消费者的共同认识,我国保险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注:邱嘉敏、

4、韩天雄:《警惕误导、构筑诚信根基》,《国际金融》,2002年4月18日。)  这个巨大反差引起了我们的无限追问:是制度执行有问题,还是制度制定有问题?保险人在没有说明条款的情况下就签订合同的普遍现象是否有一定合理性?我们对说明义务的期望是否有个合理限度?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归根到底,如何构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二 反差的调适:对说明义务履行要求的合理规范  (一)说明程度判断:形式规则,还是实质规则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保险法》第17条规定

5、,保险人有说明合同内容的义务;第18条规定,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必须予以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属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规则范畴。对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订入控制,主要有合理提醒规则、了解机会规则、消费者同意规则。(注:由于消费合同中格式合同条款负面影响程度比商业合同的要严重得多,所以法律对一般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控制严格得多。(苏好朋.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J].载杨振山、桑德罗•斯奇巴尼.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70.))合理提醒规则要求经营者在订约时必须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

6、醒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事实。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愈不利,则经营者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义务也愈重。了解机会规则要求条款使用,为确保相对人有了解机会,条款使用人有提供条款的义务,有的国家还强制规定某些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强令消费者在订立合同之前认真地进行权衡。消费者同意规则是指消费者对该条款的同意是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前提。(注:苏好朋:《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载杨振山、桑德罗•斯奇巴尼:《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70页。)法律规定的保险说明义务与一般规则的显著区别在于:保险人的义务是“说明”,而非“

7、提醒”,对于免责条款还有“明确”的要求;没有使用了解机会规则,保险人必须使投保人了解条款内容,而不是仅仅给予机会;保险人必须主动说明,不需要投保人询问。这些不同,实质上是义务履行的实质判断与形式判断的区别。保险法对说明义务的界定强调实质判断,一般规则则强调形式判断。面对有关说明义务的争议,保险人应当承担已经履行的证明义务,这里也有实质与形式两种方法。保险法界定的实质判断标准能够实行吗?有合理性吗?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实质判断,就是以某个人的实际理解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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